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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12-25 00:00

苏修大肆推行反动法制强化法西斯专政

第6版()
专栏:

苏修大肆推行反动法制强化法西斯专政
据新华社一九七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讯 新华社记者报道:勃列日涅夫集团疯狂扩军备战,残酷压迫和剥削苏联人民,使国内的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空前激化,引起广大人民的强烈愤慨和反抗。在这种情况下,新沙皇炮制和推行大量反动法律和条令,以便强化法西斯专政,维持其反动统治。
勃列日涅夫多次叫嚷要“加强国家与社会生活的法律基础”,并宣称“加强法制,不仅是国家机关的任务,党的组织、工会和共青团有义务作出一切努力来保障最严格的遵守法律,改进对劳动人民法制教育。”仅从一九六五年以来,勃列日涅夫集团就炮制了诸如什么“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警措施的决议”、“关于民警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同犯罪现象作斗争方面的主要义务和权利的法令”、“苏联民警条例”、“关于短期拘留犯罪嫌疑者的条例”、“关于补充和修改苏联和加盟共和国刑事立法原则的法令”,以及“劳动立法原则”和“关于加强劳动纪律的决定”,等等。
苏修领导集团所颁布的这些法令和条例,都是为了加紧迫害人民群众的。“关于短期拘留犯罪嫌疑者的条例”规定,当局可以任意以“嫌疑者”的罪名长时间地拘留和审讯要加以迫害的人,对他们进行搜查、照相和指纹登记,如有反抗就使用镣铐等刑具直至开枪。“苏联民警条例”规定,民警当局有权以“维护公共秩序”和“预防和制止犯罪行为”为名,动用警察,随便抓人和用刑,草菅人命。
这些法令和条例,特别是针对敢于反抗苏联新沙皇黑暗统治的“政治犯”和群众性革命行动的。“关于补充和修改苏联和加盟共和国刑事立法原则的法令”,强调镇压所谓特别危险的国事罪和“群众性骚动”等。今年春夏季,在列宁格勒的大街上出现“打倒党内资产阶级”、“苏联——人民的监狱”和“给政治犯以自由”等大幅标语后,勃列日涅夫集团曾大肆搜捕,对人民实行残酷镇压。
勃列日涅夫集团颁布这些法令和条例还在于使其残酷剥削和压迫劳动人民的行径合法化。一九七○年颁布的“劳动立法原则”规定,苏联广大职工在其工作单位必须同企业、机关和组织订立“劳动合同”或“契约”。这种
“劳动合同”或“契约”,实际上就是买卖劳动力的契约,就是当今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通行的劳资合同。“劳动立法原则”还规定,勃列日涅夫集团通过企业当局可任意以违反劳动合同的罪名迫害职工,从降薪、降职、开除、直至送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据苏联《东方曙光报》透露,格鲁吉亚的鲁斯塔维冶金厂在所谓“建立起码的秩序,加强起码的纪律原则”的幌子下,仅在一九七二年和一九七五年这两年,就解雇和开除了五千一百多名职工。
苏联当局在大搞立法的同时,还加紧对群众进行法制奴化教育。苏修中央曾专门作出所谓“关于改进对劳动人民进行法制教育措施”的决议,勃列日涅夫叫嚷“必须加强苏维埃法令的宣传工作”。
在加强法制的叫嚷声中,勃列日涅夫集团多年来还不断扩大“国家安全委员会”等特务机构,增设警察部队、监狱、集中营和“精神病院”等,并建立种种非专业性的监督组织,强化法西斯专政。
那里有压迫,那里就有反抗;压迫愈深,反抗愈烈。勃列日涅夫集团对苏联人民的残酷剥削和血腥镇压,必将激起苏联各族人民更加强烈的反抗和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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