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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01-31 00:00

“经互会”内的所谓“共同建设”很不得人心 苏联重重压榨激起保加利亚舆论不满

第6版()
专栏:

“经互会”内的所谓“共同建设”很不得人心
苏联重重压榨激起保加利亚舆论不满
新华社一九七七年一月三十日讯 保加利亚最近出版的一些书刊指出,苏联迫使“经互会”国家在苏联境内搞“共同建设”只对苏联单方面有利,保加利亚等国处于吃亏的地位。
一个时期以来,苏联以“总协议”的方式迫使保加利亚等国出钱、出人、出设备和物资在苏联境内参加建设工业企业,其中有:阿尔汉格尔斯克纸浆造纸联合企业、日丹诺夫斯克钢铁厂、乌斯特—伊里姆斯克纸浆造纸联合企业、基耶姆巴耶夫斯克石棉选矿联合企业、奥伦堡—西部边境天然气管道工程等。仅就上述几个项目,保加利亚就得为苏联拿出六亿七千万卢布的贷款,致使保加利亚财政“额外紧张”。
但苏联并不就此罢手。据保加利亚刊物透露,苏联还要同保加利亚等国签订更加长期的“共同建设”计划,还要保加利亚参加在苏联建设更多的项目。
这重重额外的压榨已激起保加利亚舆论界不满。
最近,保加利亚出版的《经互会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合作和一体化问题》一书指出,“共同建设”只给苏联一国带来“额外的效益”;在“共同建设”项目中,有关保加利亚的投资、产品分配等重大问题均由苏联一手“规定”。
这本书还指出:“由经互会几个国家共同建设企业,便于借贷国从拥有投资和基金量高的这些部门中腾出大量投资,并把省出的大量资金用于其他部门或者增加消费基金”,“从那里又可以得到更高的效益”。
这本书对“共同建设”中的“收益问题”由苏联一国“决定”表示不满,要求由参加建设的所有国家“共同解决”,主张在建设的“所有阶段上”,苏联也要承担“某些义务”。它还提到苏联向“共同建设”的项目的参建国提供产品的期限问题,明确表示:“协议规定共同建设的项目投产后,向参建国提供十二年产品,这一期限的规定根据不足。”作者根据“经互会”内采炼工业部门的生产设备的平均折旧期提出,苏联向参建国提供产品的年限至少要在十八——三十年以上。
这本书还驳斥了苏联《计划经济》杂志散布的所谓各个国家参加“共同建设”,“只是体现了一种特殊的外贸形式”的观点。作者明确表示,“我们不能同意”这种观点,“不能认为,提供专用贷款,而在某些时候出劳动力是什么特殊的外贸形式”。
保加利亚出版的另一本书《国际社会主义的信贷与经互会一体化》在谈到保加利亚向苏联提供劳动力时说,这种向苏联提供劳动力的方式“不能认为”是“具有前途的方式”。“经互会成员国之间劳动力广泛转移的可能性是有限的。在这种情况下,提供劳动力就意味着本国生产领域内必要的劳动力被剥夺,这会导致国民经济比例的失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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