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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03-31 00:00

有关税务工作的几个问题

第2版()
专栏:

  有关税务工作的几个问题
(一)原来的营业税及所得税,本是各自独立的两个税法,为什么并成一个税法?
答:为了执行共同纲领所规定的“简化税制”,我们要简化税种税目,要简化征课手续,为纳税人增加便利,所以将以上两个税以及从前的特种营业税、一时所得税、行商税、摊贩牌照税等,俱并入一个税法。
所得税和营业税,两个税的性质,本来不同。营业税是对营业额——销货总收入或劳务信用总收益——征课的。所得税是对所得额——除去各种开支的纯所得——征课的。本来应该写成两个税法。但在解放后的现阶段,受了客观条件的限制,尚未能普遍查帐,大多地区仍采用民主评议的方式,是不能、而且目前不必要分成两个税法。因为:(一)纳税的主体都是营利事业;(二)营业额和所得额是连着的,欲求所得额,必先晓得营业额;(三)工商业户的调查登记,办一次,即可供两个计税之用;(四)两种计税所要根据的帐,就是同一的帐;(五)运用民主评议的商会及同业公会,也是同一套而不是两套;(六)分别计算,合并征收,纳税人是同一资格,收款的公库也是同一资格,可能凑在同一时期,一道办理,对纳税人是很方便的。
(二)两个税既合并为一个税法,为什么不取消一个?或是把这一个税的税率,加在那一个税的税率里边,岂不更省事、更简化?
答:在今天保障革命战争供给的现阶段,是不容取消其中的一个的。至于提高税率,也不合理。如果提高所得计税的税率而取消营业税,其结果,无所得者不征,所得少的少征,又怎能保障供给呢?所以要拿营业计税来配合。如果将所得税取消,光是提高营业计税的税率,那对于工商业的负担,就太重了,而且也不合理,所以要拿所得计税来配合。总起来讲,就是要在一个税法之中,包括两种计税的作用。(摘自税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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