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完整版本: [-- “日韩共同开发大陆架协定”和日韩“共同开发区” --]

人民日报1946-2003在线全文检索 - 论坛 -> 1978年06月 -> “日韩共同开发大陆架协定”和日韩“共同开发区” [打印本页] 登录 -> 注册 -> 回复主题 -> 发表主题

1978-06-28 00:00

“日韩共同开发大陆架协定”和日韩“共同开发区”

第5版()
专栏:国际资料

“日韩共同开发大陆架协定”和日韩“共同开发区”
所谓“日韩共同开发大陆架协定”是日本政府和南朝鲜当局为了在东海共同开发石油,背着中国政府于一九七四年一月三十日签订的,有效期为五十年。该“协定”在东海海域片面划了大面积的大陆架,作为所谓日韩“共同开发区”,由双方共同开发,费用均摊,所得资源也平均分配。
这个协定签订后,当即遭到日本国内以及国际舆论的强烈反对。我国政府于同年二月四日发表声明指出,日本政府和南朝鲜当局背着中国,在东海大陆架划定所谓日韩“共同开发区”,是侵犯中国主权的行为。对此,中国政府决不能同意。在日本国内,多数在野党和日本各界的有识之士也都强烈反对这个协定。因此,这个协定几经周折也未能得到国会的批准。一九七七年五月十日,执政的自民党不顾日本国内以及国际舆论的反对,在多数在野党议员缺席的情况下,在众议院全体会议上强行通过了这一协定,并送交参议院审议。接着又以延长国会会期的办法,使该“协定”于一九七七年六月九日获得“自然批准”。我国政府于同年六月十三日再次发表声明,对日本政府这一公然侵犯中国主权的行为,表示严重抗议。日本政府竟然无视我国政府多次声明的严正立场,于今年四月七日又在众院通过所谓“关于实行日韩大陆架协定的特别措施法”,并于六月十四日在参议院全体会议上通过。日本政府紧接着又于六月二十二日与南朝鲜当局互换了“日韩共同开发大陆架协定”的批准书,通过这种方式来完成该协定的全部法律手续,使之“生效”。
这个所谓“共同开发区”所涉及的范围由北纬二十八度三十六分至北纬三十二度五十七分,东经一百二十五度五十五分五秒至东经一百二十九度九分,面积约八万多平方公里,其西界已深入东海大陆架中部。


查看完整版本: [-- “日韩共同开发大陆架协定”和日韩“共同开发区” --] [-- top --]



Powered by phpwind v8.7 Code ©2003-2011 phpwind
Gzip enabl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