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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通讯员 1978-07-22 00:00

主动偿还 群众拥护

第2版()
专栏:

主动偿还 群众拥护
湖北省天门县拖市公社前几年在发展社办企业的过程中,随意向生产队摊派劳力和树木、钢筋、机械等物资。联合大队购回一台价值六千九百元的柴油机,还没有来得及安装,公社就派人到这个大队,又做工作,又加压力,将这台柴油机调到了公社加工厂。群众对此极为不满,纷纷给公社党委提意见。当时,公社党委还认为这样做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体现了“人民公社一大二公的优越性”,因此,对于批评听不进去,甚至还用“不服从上级领导”的帽子压群众。
今春以来,公社党委学习了党在农村现阶段的各项经济政策,围绕“随意向生产队摊派物资和资金对不对”等问题开展讨论,使大家认识到,公社向生产队乱摊乱派物资和资金,侵犯了生产队的所有权和群众的切身利益,是违背党的政策的。随后作出决议:立即组织社办企业,全部偿还向生产队摊派的各种物资、资金。
为了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好,公社成立了由党委副书记挂帅的清理偿还小组,首先把摊派的资金、物资一笔笔、一件件弄清楚,边清边还。公社粮棉油加工厂是一个欠款比较多的单位,公社党委书记来到这里,首先和职工一起学习党的有关政策,然后发动大家出主意,想办法,偿还欠款。他们采取的措施,一是处理积压物资;二是改革原有设备,提高劳动工效,将增产的收入拿出一部分退赔;三是动用一部分积累。公社党委及时总结推广了他们的经验。各单位迅速筹集资金四万五千五百元偿还给了生产队。还不清的部分,经县委批准,动用了部分公社企业积累。这样,将社办企业乱摊乱派的十一万零五百一十一元资金和物资全部退还给生产队,受到了全社干部和群众的热烈拥护。 本报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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