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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苍璧 1978-10-29 00:00

在法制建设问题座谈会上的讲话(一九七八年十月十三日)

第2版()
专栏:

在法制建设问题座谈会上的讲话
(一九七八年十月十三日)
赵苍璧同志们!
今天请大家来开个座谈会,就是要共同商量加强法制建设的问题。这对于贯彻实施新宪法和保证新时期总任务的实现具有重大意义。
同志们都知道,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从来认为: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上层建筑又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它对经济基础有巨大的反作用。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法令、规章制度等,当它和经济基础相适应的时候,可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不相适应的时候,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甚至会破坏生产力。
建国以来,我国在不同时期所制定的各项法律、法令,是工人阶级和全国各族人民统一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集中表现。它和我国过渡时期所有制的改造是基本相适应的,因而促进了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十九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成就,是在毛主席的革命路线指引下取得的。毛主席、周总理、党中央历来十分重视法制建设,亲自领导宪法和法律的制定,并作了一系列的重要指示。毛主席在制定我国第一部宪法时,就讲过:“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毛主席还指示:“我们要求所有的人都遵守革命法制”,“一定要守法,不要破坏革命的法制”。一九五七年,毛主席指出:“人民为了有效地进行生产、进行学习和有秩序地过生活,要求自己的政府、生产的领导者、文化教育机关的领导者发布各种适当的带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没有这种行政命令,社会秩序就无法维持,这是人们的常识所了解的。”一九六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毛主席明确指出:“不仅刑法要,民法也需要,现在是无法无天。没有法律不行,刑法、民法一定要搞。不仅要制定法律,还要编案例”。毛主席就是以这样的指导思想,亲自领导我国的法制建设。大家知道,我国第一部宪法和同时制定的五个组织法,以及早些时候制定的婚姻法、选举法、惩治反革命条例和惩治贪污条例,就是毛主席亲自领导制定和批准公布的,成为我们建国初期立法工作的突出范例。我国的法制建设在很多方面是有鲜明的创造性的,是从我国实际出发的,极大地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制思想的理论宝库。如毛主席亲自制定的“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就是一个伟大的创举。又如对犯罪者进行劳动改造使之成为新人,以及在广大群众中,组织治安保卫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随时随地进行工作,都是我们政法工作走群众路线的伟大实践,它获得了国际法律界的普遍赞誉。
敬爱的周总理和董必武同志对我国的立法工作和法制建设也有许多指示和论述。周总理指示:“为了保卫我们的国家建设事业不受破坏,必须加强国家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必须加强立法工作和革命的法制,那种忽视公安工作、检察工作、法院工作,忽视立法工作、忽视革命法制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董老在党的八大总结我国法制建设的经验时也曾特别强调指出: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要把必要的法规制定出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等等。
在毛主席、党中央领导下,建国以来,为着适应革命斗争和国家建设的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展开法制建设,做了大量的工作,使我国社会主义法制逐步向前发展,具有了一定的规模。据不完全统计,仅从一九五四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我国第一部宪法起,到一九六三年这十年中,我国制定公布的重要法律、法令和其他各种法规就有一千一百多件。所有这些法律、法令,都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发展。
林彪、“四人帮”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最凶恶的敌人。他们为了篡党夺权,疯狂地煽动无政府主义,推行封建法西斯专政,叫嚣并实行“砸烂公检法”,妄图“砸烂”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机器。他们全盘否定我国文化大革命前十七年贯彻毛主席革命路线的法制建设所取得的成绩,把社会主义法制统通污蔑为“封资修的东西”。把一切行之有效的合理规章制度污蔑为“管卡压”、“旧条条,旧框框”。他们凌驾于党和人民之上,横行于党纪国法之外,肆意践踏社会主义法制,大搞打砸抢,非法抄家、非法捕人,私设公堂,刑讯逼供,滥施酷刑,任意株连亲属,百般残害革命干部和革命群众。他们把国家的法制搞乱了,把社会主义秩序搞乱了,使国民经济濒于绝境,搞得人身自由毫无保障,对国计民生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林彪、“四人帮”一伙践踏和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罪行在党的历史上的确是空前的。
粉碎“四人帮”,为大治天下、实现四个现代化创造了十分有利的条件。华主席、党中央及时制定了抓纲治国的英明决策,指出“一定要强化人民的国家机器”,强调要“实现天下大治,必须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并在很短时间内召开了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新时期总任务的需要,通过和颁布了新宪法。
新宪法是新时期治国的根本大法。有了根本大法,就有了治国的总章程。但是,还需要依据宪法,制定各种法律、法令、规章制度,才能保证宪法的全部实施。有了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才能运用这个武器,充分保障社会主义民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有效地打击敌人,维护革命秩序,巩固无产阶级专政,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保证我国四个现代化的早日实现。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是实现新时期总任务的需要,是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的需要,也是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粉碎“四人帮”以后,各方面对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呼声十分强烈。这里,仅就我们最近接触到的举一些例子。
在第八次全国司法工作会议上,很多代表反映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清,各地量刑标准不一,判刑畸轻畸重,迫切要求从速把刑法制定出来。当前,全国正在开展“双打”斗争,有些地方在量刑方面的政策界限,规定得很不一致。制定刑法典,是实现毛主席的遗愿。我们的刑法草案早在一九六三年修改后发给一部分地方征求意见,还没有经过国家立法机关审议通过,即便如此,有的司法单位已经引用刑法草案的规定作为量刑的参考。这些都说明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一部刑法典,使我们量刑有准,执法有据。
随着工业发展,企业分工越来越细,各企业之间的协作关系越来越密切。但有些企业或者随意中断合同;或者产品质量不合规格,造成生产上很大损失,无人过问,生产单位与用户之间矛盾很突出。中央印发的《工业三十条》中,虽已责成各级经委负责解决执行合同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但问题并没有解决。各方面迫切希望加强经济立法,同时试办经济法院,对破坏合同的要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来保证合同具有法的效力。这种心情是值得重视的。此外,还有不少群众恳切呼吁国家制定法律来保护人民的经济利益。看来还必须抓紧制定一部民法典。
对环境污染问题,各个地区、各个方面反映十分强烈。保护环境,防治污染,新宪法中虽已有明文规定,但许多地方还没有采取有力的措施,以致污染问题现在已经达到不能容忍的地步。例如:福建三明市有工厂一百多家,由于三废问题没有解决,污染严重,天空浓烟滚滚,地面废渣成堆,沟河污水成灾。经测定污染最严重的工业区空气中有不少有毒有害物质,飘尘中致癌物高于国际规定标准很多倍。最近,清华大学许多教职员工和家属联合签名写信给人民日报,也反映北京一个化工厂在人口稠密的文化科学重点地区生产有毒化工产品,使清华园污染严重,强烈要求贯彻宪法有关规定。水域的污染,已经成为妨碍水产事业发展的一个极为严重的问题。此外,有的地方大量使用农药也造成严重污染。广大群众强烈要求及早制定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以制止公害的泛滥。
关于森林、草原的保护。有些林区无视国家护林法令,使森林遭到严重破坏。大兴安岭南部原是林木茂密,水流清澈,但由于乱砍滥伐,盲目开荒,弄火成灾,林地面积逐步缩小,植被遭到破坏,严重影响气候和农牧业生产。草原的保护也是一个重要项目。我国有四十三亿亩草原,相当耕地面积的三倍。由于滥垦滥牧,导致不少草场退化、沙化,产草量减少,严重影响了畜牧业的发展。迫切需要制定森林法和草原保护法。
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这些年,有些地方擅自占用耕地,浪费土地的现象非常严重。个别省每年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的土地近十万亩。河南驻马店地区乱搞计划外基建,占用耕地二万多亩。北京市有的单位非法占用大量郊区土地,并且私自与社队交易,违反党纪国法。这些问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迫切需要修订原有法规。
婚姻法也急需进一步修定。全国各地出现落后的、封建的、甚至是野蛮的婚姻的情况,令人触目惊心。有的女青年因婚姻不能自主,神经失常,甚至造成自杀的悲剧。至于提倡晚婚的年龄问题,结婚登记手续问题,以及离婚问题等等,各地做法很不一致,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和计划生育工作单位等,办事都感到非常困难,亟应做出相应的规定。
此外,据各地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揭发,不少地区有的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由于“四人帮”流毒太深,执法犯法,大耍权势,欺压群众,侵犯人权,甚至任意捕人,刑讯逼供,捆绑吊打;有的收受贿赂,贪赃枉法,草菅人命。各地人民群众强烈要求修改或制定有关这方面的法律法令,制止这种恶劣现象的继续发生。
总之,在大好形势下,无论从实现总任务来看,从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来看,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已经刻不容缓。目前存在的法律不完备,有法亦不依,以致有些角落仍是无法无天的状况,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我们应该怎样办呢?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应该是包括立法、司法、守法等方面,而首要的是要加强立法工作,做到有法可依。为此必须按照华主席和叶副主席在五届人大的报告精神,总结二十八年来我国法制建设的经验,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对已有的法规加以认真分析,进行切实的修改整理;有必要重新立法的,就重新立法。从而使我国的法制日趋完备,以适应新时期总任务的需要。
最近,邓副主席强调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在国务院务虚会上李副主席也指出:“生产力的大发展,必将要求和引起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许多方面发生重大的变革。”又说:“我们将逐步制订和完善各种经济法律,包括人民公社法、工厂法、合同法、种子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等,并设置裁决经济工作中各种纠纷、案件的司法机构。”党中央关怀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对我们是有力的鞭策。
从建国以来,国家机关制定颁发的法规,大多数由于政治、经济情况的变化,需要作适当的修改;有些由于客观情况发展,已不适用,应该加以废止;另外,根据新的情况,还需要制定新的法规。由此看来,法制工作的任务是紧迫的、繁重的。但是,我们从事这方面工作的力量比较薄弱,不可能一下子对这许多法规进行全面研究、整理、编纂,只能区别轻重缓急,逐步地加以解决。我们初步研究,当前迫切需要修订和制定的法规有三十多个。先搞那些影响大的、群众迫切需要而又较为容易搞的。这样做,就会加深全国人民对新宪法的认识,促进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对于安定团结,抓纲治国,实现四个现代化,就大大有利。当然,不只是这一个条例需要这样做。
法制建设涉及到各个方面,不是那一个部门、那一个单位所能完成的,亦不是光靠政法部门就能完成的。必须走群众路线,组织各方面通力协作,分工负责,共同来搞。我们的意见,各部门凡是需要经过中央审查,提交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通过公布的法规,分别由各部门自己协同有关单位,提出修改或重新起草的草案,送国务院审议,而后报中央审批,提交人大常委会通过公布,或迳由国务院公布。有几个涉及面较广的大法,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等,则由中央政法小组先组织专门小组或起草委员会来搞,必要时还要到地方上去作调查研究,力求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报经中央批准后再提交人大常委会通过公布施行。
事实上,加强法制建设的问题,已经引起了许多部门的重视,有的已着手进行。我们设想,今冬明春先对若干法规进行修改或制定,在取得新的经验,摸索一些规律后,再组织大家搞一个两三年内较全面地整理现有法规的计划,同时起草一些必要的新的法规,以适应大治天下的需要。我们相信,只要大家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社会主义法制重要意义的认识,鼓起革命干劲,经过通力合作,共同努力,这个设想是一定能够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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