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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叔莲 吴敬琏 汪海波 1978-12-31 00:00

充分发挥企业的主动性

第3版()
专栏:

充分发挥企业的主动性
周叔莲 吴敬琏 汪海波
发挥企业主动性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粉碎“四人帮”以来,在华国锋同志为首的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国民经济得到了迅速的恢复和发展。但是,我国企业的经济潜力并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建国以来,我国工业固定资产增长很快,为工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物质基础,可是除了少数部门以外,大多数部门现有的设备利用率差,固定资产的经济效果没有很好地发挥。许多企业的设备不配套,设备完好率比较低。还有一些企业投产多年,却始终不能达到设计标准。近十余年来,是世界技术飞速进步的时期,可是我国许多企业却长期拘守效率很低的陈旧工艺,原材料消耗大,成本高,产品质量差,劳动生产率低,产品生产增长的速度远低于固定资产的增长速度。这些情况说明,我国国民经济的管理存在着重大的缺陷,其表现之一就是企业缺乏机动权力,从而使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能充分发挥。
企业的再生产是整个社会再生产的基础。在现代生产中,企业的地位十分重要。这是因为,第一,现代工农业分成许多专业程度很高的部门,一般化的领导不能适应高度专业化的生产的要求,必须使各个企业能够根据本单位生产的特点,自觉运用有关科学技术,组织生产。第二,现代工厂内部也有十分复杂的分工,这要求企业精密地组织各个环节和各个工种之间的协作,并随时调整,以消除不协调的因素。第三,现代技术发展十分迅速,产品设计和生产工艺日新月异,如果企业不作创造性的努力,就只能循着相沿成习的旧规行事,势必落后于时代。这种情况表明,不充分调动企业的主动性、创造性,社会主义国民经济就不可能迅速发展。
我国从五十年代初期沿袭下来的管理形式,很不利于企业积极性的发挥。在我国的工业中,工厂的产、供、销、人、财、物和技术大权,都是掌握在远离生产实际的行政机关手中。事无巨细,都要向上级机关请示。没有层层上级机关首长的“点头”,什么事情也办不成。这就形成了公文旅行,效率极低,生产中需要解决的问题长期拖延不决等状况。企业领导人被淹没在文件、会议、报表的海洋中,企业成了上级机关拨一拨、动一动的算盘珠子。不仅如此,企业还要负担许多“苛捐杂税”。近几年来,企业的社会负担越来越重。一是各个方面都向企业借人和摊派任务,二是城市许多服务性工作都要企业来承担,三是办子弟学校和安排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等工作,也给企业增加不少负担。不少企业反映:“现在是社会上管啥,企业也管啥”;“企业成了聚宝盆,谁都来伸手,要啥就得给啥。”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机构庞杂,非生产人员多,领导精力分散,怎么能发挥主动性,改进生产,改善经营呢?
承认企业相对独立性 适当扩大企业权力
社会主义经济是在全社会范围内有计划地组织起来的,这是社会主义较之资本主义具有无比优越性的地方。但是,人们对于这种优越性往往有一种误解。拿全民所有制企业来说,有人以为既然生产资料属于全社会的劳动人民所有,就只有代表全体劳动人民的国家才能发号施令,一切经济活动都应当由国家统起来,其结果往往是统得过死。殊不知这是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不相容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表现在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这种结合是在每个企业中具体地实现的。劳动人民作为生产资料的主人,决不能只是名义上的,他们有权在社会主义法制规定的范围内,对于自己所在企业的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作出决定。毛泽东同志说:“从原则上说,统一性和独立性是对立的统一,要有统一性,也要有独立性。”(《毛泽东选集》第五卷第273页)我们必须承认企业的相对独立性,正确处理它同统一性的关系。
承认企业的相对独立性,就要在巩固中央统一领导、执行国家计划的前提下,给企业必要的权力。目前我国企业的正当权力太少,应该适当扩大企业的权力。首先,扩大企业在安排经济活动方面的权力。现在国家给企业规定的指标过多过死,而且企业的“婆婆”很多,指标由他们分头下达,往往互不衔接。今后一个企业只应有一个主管单位,少数重要的指标由它统一平衡后下达,企业按照这些指标,有权根据市场需要和原材料供应情况,编制切合实际的计划,上报国家批准。为了保证计划的完成和供产销的衔接,有必要普遍推行合同制度,通过合同明确规定相互之间的责任。违反合同造成损失的应该赔偿。其次,扩大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的权力。企业的资金、设备、材料、产品或人员不得任意抽调。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有必要建立企业资金有偿使用的制度,企业的固定资金要交纳使用费,多余的固定资产可以要求主管机关作价调出,收入归企业支配,用于扩大生产。现在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太少,不仅不能适应技术改造的要求,甚至不能维持简单再生产,看来有必要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费留给企业部分的比例。同时,还应该保证企业有完成生产和基建计划所需要的物资。再次,扩大企业在确定工资形式和奖金种类方面的权力。企业有权在国家统一政策和计划指导下,根据本单位的情况确定职工的工资形式以及奖励的种类和标准,有权在一定范围内提升职工工资级别。另外,还有必要给有关企业一定的直接的外贸权,有必要扩大企业在人事管理等方面的权力。总之,凡是企业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要放手让企业主动去办,上级不要乱加干涉;凡是应由上级主办单位承担的事情,上级单位一定要负责办好,不能推给企业。我们要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认真总结我国的具体经验,并借鉴其它国家的好经验,订出一套切实可行的办法来。
给企业必要的利益 严格实行经济核算
多年以来,林彪、“四人帮”根本否定社会主义物质利益原则,诬蔑讲物质利益就是“修正主义”,把物质利益划为“禁区”,使得在一个时期内严重地忽视了企业和劳动者的物质利益,从而也损害了国家的利益。现在,这个“禁区”打破了,我们有可能正确地处理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个人的利益关系,保证这三方面利益的统一。应该指出,由于长期对企业利益重视不够和研究不够,当前尤其需要提高对企业利益的认识。是否给企业必要的利益,是承认不承认企业相对独立性的关键问题。只有给企业必要的利益,使企业做的对国家有利的事情,对本企业和职工也有利,这样才能使企业有强大的经济动力来多快好省地发展生产。
要做到使企业利益和国家利益结合起来,就必须严格实行经济核算制。这就要求把企业的独立核算和物质利益结合起来,国家按照企业完成计划的情况,给予物质上的奖惩。有种意见认为经济核算仅仅就是算账,不必实行物质上的奖惩。这种意见是不正确的,这样做,必然会使经济核算有名无实,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严重浪费。实行严格的经济核算,首先要求企业在正常情况下必须对亏损负责。正如列宁所说:“各个托拉斯和企业建立在经济核算制基础上,正是为了要他们自己负责,而且是完全负责,使自己的企业不亏本。”(《列宁全集》第35卷第549页)其次,要求把企业劳动者集体利益和企业经营状况密切联系起来。华国锋同志最近多次指出,如果不是由于客观的原因,企业不能办好办坏一个样,盈利亏损一个样。企业办好办坏一个样,盈利亏损一个样的现象,是再也不能容忍继续下去了。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就是要把企业的经营好坏同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联系起来。凡是经营管理好,完成和超额完成计划,上缴利润多的企业,从利润中提取的企业基金应该多些,发给职工的奖金和用于集体福利的钱也应该多些。凡是经营管理差,完不成国家计划的企业,就不给或少给企业基金,不发或少发奖金。
我国当前实行的企业基金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这种要求,但是还需要逐步完善起来。为了更好地贯彻上述要求,可考虑在利润成为企业经营好坏的综合表现(做到这一点要有一系列措施配合)的条件下,实行企业自负盈亏的办法。比如可以设想,企业在完成对全社会的义务后,其利润有相当大的一部分留给企业自己支配,职工可以分享一部分利润,企业改进技术、实行扩大再生产的资金一部分也由企业支配。至于具体办法,则需要进行周密的研究,并接受实践的检验。我国过去有的地区有的行业曾对职工实行过基本工资加利润提成的分配办法。北京市崇文区今年八月份以来在三个单位试行基本工资加利润提成工资的办法,根据不同行业的情况,提取一定比例的利润作为提成工资,按职工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结果改进了企业管理,提高了劳动效率,增加了职工收入,扩大了企业积累。在一定程度上职工分享利润的做法,是完全可以为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服务的。
我们有一种传统观点,认为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不能实行自负盈亏,一提自负盈亏就是私有制或者资本主义。看来,这种观点没有分清各种自负盈亏的本质区别。在私有制条件下,企业的盈亏是由企业主承担的,那种盈亏,是生产资料私有制的表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这种私有制的“盈亏”已经不存在了。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自负盈亏,则是实现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统一的要求,是严格实行经济核算的要求,它和私有制或者资本主义制度下的自负盈亏是不能等同起来的。
发扬民主 保证职工当家作主的权利
包括技术人员在内的职工群众是社会主义企业的主人。只有发扬企业的社会主义民主,保证职工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企业的权力才不致于被少数人用来谋私利,广大劳动者的利益才能有牢靠的保证,职工才会感到自己真正是企业的主人,才会充分发挥积极性创造性,把企业的各项工作办好。列宁说:“群众应当有权为自己选择负责的领导者。群众应当有权撤换他们。群众应当有权了解和检查他们活动的每一个细小的步骤。群众应当有权提拔任何工人群众担任领导职务。”(《列宁全集》第27卷第194页)毛泽东同志也十分重视劳动者管理企业的权利,把它和管理国家、管理文化教育的权利一起看作“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最大的权利,是最根本的权利”(转引自叶剑英:《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现在广大职工对企业的生产计划、经营管理、人事安排、生活福利,发言权很少;许多领导干部处理企业重大问题,很少征求群众意见,这种情况同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是不相容的。邓小平同志在中国工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指出:“为了实现四个现代化,我们所有的企业必须毫无例外地实行民主管理,使集中领导和民主管理结合起来。”《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工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已经把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制定为企业的基本制度。今后,所有企业的重大问题都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企业领导干部要向职工报告工作,听取职工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车间主任、工段长、班组长要由群众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组织要定期评价全厂工作,提出各方面的批评建议,并有权向上级建议处分、撤换某些严重失职、作风恶劣的领导人员或管理人员。我们一定要坚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切实保证广大职工当家作主的权利,把群众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推动四个现代化大踏步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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