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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12-31 00:00

教育部、国家计委发出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

第4版()
专栏:

教育部、国家计委发出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
新华社北京十二月三十日电 经国务院批准,教育部和国家计委最近发出《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并为此发了通知,要求各地试行。
暂行规定提出,对特级教师要采取三种办法进行奖励:(一)提高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由省、市、自治区革委会颁发特级教师证书。有些特级教师可推荐为各级人民代表或政协委员,或吸收其参加一定的社会活动。退休后,可由学校聘请作名誉校长、教育顾问,或由有关学术团体安排相当的名誉职务。(二)提高工资待遇。对评选出的特级教师,目前暂时采取补贴办法:小学特级教师每月补贴二十元,中学特级教师每月补贴三十元。民办中小学教师评选为特级教师的,也享受同样补贴,由教育经费开支。(三)发挥专长。由高等师范院校、教师进修学校、教学研究机构和教育出版机关聘请作特约讲师、特约研究员和特约编审等。此外,还应给他们以适当的时间,从事教学研究和培养新教师。
特级教师的评选对象,主要是中小学(包括民办和厂矿企业办的中小学)、师范学校、盲聋哑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和幼儿园的教养员,以及原来是教学水平较高的教师,又长期从事中小学、师范、盲聋哑和幼儿教育工作,领导教学教育工作有特长的校长、教导主任和幼儿园主任。
评选特级教师的业务条件是:对所教学科具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教学经验,能够熟练地胜任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使学生正确、系统、牢固地掌握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积极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学效果好,教学质量高,在工作中有创新精神,成绩显著;刻苦学习和钻研业务,在某一门学科或者一门学科的某一阶段的教学上确有专长,在改革教学中勇于创新,作出了具有较高水平的成果或者著述(包括编写教材、教学参考资料和教学法等);在思想上业务上关心和帮助新教师。同时,还要求高中教师在其所教学科方面的实际文化程度,应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水平;初中教师在其所教学科方面的实际文化程度,应具有大学专科毕业以上水平;小学教师的实际文化程度,应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水平;幼儿园教养员的实际文化程度,应具有幼儿师范毕业以上水平。
暂行规定还对评选特级教师的政治条件,以及评选办法、审批手续等作了具体规定和详细说明,并要求各省、市、自治区教育局参照本规定,结合各地区的实际情况,作出部署和安排,于明年召开全国教育大会以前,完成第一次评选特级教师的工作。今后,每隔三至五年评选一次特级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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