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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火青 1979-03-22 00:00

加强人民检察工作 为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而斗争

第3版()
专栏:

加强人民检察工作 为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而斗争
黄火青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全党工作的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实现四个现代化,是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人民检察机关必须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障人民民主,加速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充分肯定检察工作的历史作用,重新建设好人民检察机关
我国的检察机关,是在毛泽东同志的正确领导下,根据马列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和我国的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毛泽东同志和周恩来同志生前都非常关怀检察工作。以毛泽东同志为首的党中央,对检察工作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作了明确的指示。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在毛泽东同志主持下,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周恩来同志不仅对法制建设作过许多重要指示,并且亲自领导检察院调查处理日本战犯等重要工作,使检察干部受到了巨大的鼓舞和教育。
检察机关建立以来,一直是在党中央和各级党委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的。广大检察干部认真学习马列和毛泽东同志关于国家与法律的理论,批判资产阶级法律观点,克服教条主义的影响,坚持执行毛泽东同志为首的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方法。在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中,以及在经常的对敌斗争中,在党委的统一领导和公安、法院的配合支持下,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胜利地完成了党所交给的任务。各级检察机关在批捕、起诉工作中,依照法律的规定,经过认真审查,批准逮捕了那些应该逮捕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打击了敌人,保护了人民,有力地巩固了无产阶级专政。检察机关通过反对违法乱纪的斗争,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制,保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狠狠打击了混入国家机关和基层组织的少数坏人,纯洁了组织。同时教育挽救了一批干部,帮助他们转变了思想作风。检察机关通过劳改检察工作,对那些抗拒改造、重新犯罪的敌人给予打击,帮助劳改单位纠正某些违法乱纪的行为,加强了对犯人的改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以毛泽东同志为首的党中央非常重视检察队伍的建设,指示各级党委慎重选择和配备检察干部。经过实际锻炼和考验,我们已经造就出一支忠于党和人民的、具有一定斗争经验的检察干部队伍。这支队伍,在斗争中立场坚定,爱憎分明,兢兢业业,勤勤恳恳,为维护革命法制,打击敌人,保护人民,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做出了贡献。在林彪、“四人帮”横行时期,广大检察干部经受了严峻的考验,表现了大无畏的革命精神。尽管有些同志被加上种种莫须有的罪名,受尽折磨和摧残,可是他们并没有慑服于林彪、“四人帮”的淫威,而是坚强不屈,进行斗争。事实证明,我国检察工作的路线是正确的,我们的检察干部绝大多数是好的和比较好的。
我们必须牢记林彪、“四人帮”砸烂检察机关,践踏法制和民主的惨痛教训,加强法制建设,迅速重建检察机关,充实检察机关的力量,加强检察机关的工作,并使之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这是历史经验的总结,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要求,是发扬人民民主,巩固无产阶级专政,胜利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需要。
检察制度是无产阶级专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中全会提出:“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些明确要求,指明了法制建设的方向。没有法制的保障,就没有民主;而没有广泛的人民民主,就不能调动亿万群众的积极性,也就不能实现四个现代化。检察制度应该作为国家的一项根本制度确立和固定下来,并逐步完善,以发挥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作用。
检察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环节,是无产阶级专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健全法制、保障民主,我们应该建立一套完整的社会主义的刑事诉讼制度。这个制度要充分体现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既有利于打击敌人,又能够保护人民;既有利于追究犯罪,又能使当事人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诉讼,保护自己的权利。检察机关在诉讼制度中应当把好批捕关,把好起诉关、监督侦查、审判等活动是否合法,防止刑讯逼供及其他违法行为。同时,检察机关在工作中的错误,也需要由公安、司法机关加以制约和纠正。通过整个诉讼活动,达到防错防漏、不枉不纵的目的。
检察制度是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和政治权利的法律保障。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但是在实际上,由于林彪、“四人帮”的流毒和影响,公检法以外的机关和个人擅自捕人押人、抄家搜查的现象,特别是滥用办学习班的名义,变相捕人,限制人身自由的现象,至今仍然相当严重。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坚决纠正这种乱捕乱押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就必须通知有关方面立即放人。至于违法者的责任,应当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分别处理,如果这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检察制度是维护法制、反对个人特权的有力武器。在实际生活中,有些人往往以“长官意志”代替国家法律,把领导人说的话叫做“法”,不赞成领导人的话就是“违法”,形成依言不依法,依人不依法的个人特权。还有些人自恃位高权重,目无法纪,横行于法律之外。所有这些,对社会主义法制危害极大,必须与之作坚决的斗争。检察机关是维护法制的专门机关,必须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象;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以便检察干部敢于坚持原则,不畏权势,不徇私情,坚决同各种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法制的权威。不管违法者的地位高低,职务大小,坚持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检察工作的方针和任务
党中央十分重视法制建设,粉碎“四人帮”以后,采取了一系列英明措施。国家立法机关正在着手制定各种重要法律。人民检察机关正在重建。广大群众要求加强法制和民主的政治热情空前高涨,给予检察机关很大的信任和支持。无产阶级专政机关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狠狠打击了一小撮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广泛进行了新宪法的宣传教育,社会秩序进一步稳定,人民内部的团结大为增强,无产阶级专政更加巩固。
但是,也必须看到,在大好形势下,还有一小撮阶级敌人妄图阻挠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疯狂地进行破坏和捣乱。由于林彪、“四人帮”的流毒远未肃清,违法乱纪现象还很严重。因此,迫切需要加强法制,健全检察机关,保障人民的民主。
在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应当有正确的方针和明确的任务。这个方针是:党委领导,依靠群众,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障民主,加强专政,实现大治,促进“四化”。这个基本任务是: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打击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打击新生资产阶级分子和其他坏分子,检察各种违犯国家法纪的行为,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障新时期总任务的胜利实现。
违法乱纪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大敌,是四个现代化的严重障碍。反对违法乱纪,是保卫民主和法制的一场严重斗争,是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长期的任务。人民检察院应当着重打击那些混入机关、团体和基层组织,为非作歹,欺压群众的坏人及其支持者;检察那些乱捕乱押,侵犯人权的违法行为;着重追究那些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者的刑事责任。当前首先要查处的应当是:非法拘捕,刑讯逼供,致死人命的案件;压制民主,打击报复,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贪赃枉法,包庇坏人,陷害好人的案件等。对于有严重罪行的人,必须给以法律的制裁,最严重者应处极刑,以平民愤。
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要注意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把严重违法乱纪的坏分子同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区别开来,扩大教育面,缩小打击面;要同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密切结合起来,满腔热情地及时地采取积极办法去支持好人,惩治坏人;要和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协同工作,查清问题,分别给予党纪、国法的处理,做到功过分明,赏罚分明,伸张正气,打击邪气。
为了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国家将逐步制定各种经济法规,并设置裁决经济工作中各种纠纷和案件的司法机构,经济领域的法制将逐步完备和健全。在这种新的形势下,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开展经济领域的检察工作,保卫工农业生产和国家财产,保护劳动生产力,为四个现代化服务。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把打击现行破坏活动,作为自己的经常工作之一。对于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要坚决予以打击。在批捕、起诉工作中,要正确执行政策和法律,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区别罪与非罪的界限。坚持少捕和矛盾不上交的方针。实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以及给出路的政策。惩办少数,教育多数,分化敌人,促进改造。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经过调查核实,分析研究,凡是冤、错、假案,不管是哪一级组织定的,什么人批的,都要实事求是地予以纠正或平反。
毛泽东同志多次指出,在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人是可以改造的,只是方法要对。过去人民检察机关和公安部门相配合,积极开展劳改检察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绩。由于“四人帮”的干扰破坏,目前监所和劳改队中存在的问题,急待解决。为此,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尽快把劳改检察工作开展起来。劳改检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坚决打击在押罪犯组织逃跑、越狱暴乱、抗拒改造等重新犯罪活动;检察纠正违反政策和违犯法律的行为,认真落实“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禁止使用肉刑,废除法西斯审查方式。对于看守所的检察,还应当注意纠正以拘代侦、以拘代捕、久押不决的现象。
加强党的领导,建设一支革命化的检察干部队伍
党的领导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核心,是做好检察工作的根本保证。目前检察机关重建,任务很重,困难很多,必须加强向党委的请示报告,及时取得党委的领导和支持。上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业务领导,监督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
当前的迫切问题,是要在各级党委领导下,把各级检察机关建立起来。检察院是被林彪、“四人帮”扫地出门的单位,现在是白手起家,在重建中遇到许多实际困难,希望各级党委加强对重建工作的领导,及时调配干部,并帮助解决一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组织建设的根本任务,是建设一支革命化的又红又专的检察干部队伍。按照叶剑英同志提出的要求,我们要造就“一批大无畏的不惜以身殉职的检察官”,这是衡量检察干部党性的根本标准。那些唯唯诺诺、看风使舵的人,不能担当检察工作。按照中央慎重选择干部的精神,要选拔党性强、作风好、懂政策,有干劲并有一定文化程度的干部。首先要选配好各级领导班子,特别是一、二把手。检察工作任务很重,政策性很强,斗争很艰巨,干部弱了是不行的。
各级人民检察院自重建时起,就应当十分注意政治思想工作,加强思想建设,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中央工作会议和三中全会的精神。人民的检察干部,要做到对人民负责,就一定要敢于实事求是,坚持真理,依法办事。决不应该抱着私心杂念,怕这怕那,放弃原则,丧失立场。要发扬我党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倾听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防止官僚衙门化的倾向。
我们热烈响应华国锋同志的号召:“学习、学习、再学习,团结、团结、再团结。”学政治、学理论、学法律,努力钻研业务,逐渐成为内行,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领导干部要带头学好用好,又红又专,避免瞎指挥。检察机构重建,干部来自四面八方,要互相了解,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加强团结,肩负起人民检察机关的光荣任务,向着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奋勇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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