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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文锡 王振和 1979-05-30 00:00

“公安局起诉”不合法律程序

第4版()
专栏:读者与编者

“公安局起诉”不合法律程序编辑同志:
您报本月二十日刊登的《湖南依法逮捕帮派骨干分子胡勇》的消息称:“鉴于胡勇反革命罪行严重,经省公安局起诉,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法办”。这样写,既不符合国家法定程序,又使读者搞不清楚:对胡勇是逮捕呢,还是判刑了?
根据公检法三机关的职责范围,对于案件的处理,要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审判,以给犯罪分子应有的惩处。如果报道的是对胡勇依法逮捕,就不能写成“经省公安局起诉”,而应该写为“经省公安局要求,由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如果报道的是对胡勇法办,则应写为“经省人民检察院起诉,由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惩处”。
对国家的法律程序,不容随意变更。因此,政法干部必须切实执行;若需报道这方面的消息,新闻记者亦要了解基本的法律业务。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铜仁分院
彭文锡 王振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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