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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06-29 00:00

凡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要给以刑事处分

第1版()
专栏:

彭真主任说明刑法草案时强调
凡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要给以刑事处分
既不允许以这个规定为借口压制批评、民主,也不允许以民主为借口对他人进行诽谤、侮辱
新华社北京六月二十八日电 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彭真在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强调说,凡捏造事实诬陷他人(包括犯人)的,要参照他所诬陷的罪行的性质、情节、后果和量刑标准给以刑事处分。
彭真就刑法草案作说明时还指出,在文化大革命中,由于林彪、“四人帮”大搞刑讯逼供、打砸抢、非法拘禁和诬陷、迫害,造成了大批冤案、假案、错案,后果极为严重。因此,在刑法中规定严禁这些罪行是符合群众愿望的,是完全必要的。
彭真说,刑法草案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包括用‘大字报’、‘小字报’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彭真在说明上述规定时指出,当然,我们必须继续坚持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的“三不主义”,保护工作中的批评和反批评,讨论问题时不同意见的相互反驳,以及对领导、对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这些必须同诽谤、侮辱严格加以区别。国家既不允许以这个规定为借口压制批评、压制民主,也不允许以民主为借口对他人进行诽谤、侮辱。
他说,在刑事诉讼法草案中也就严防诬告和伪证作了规定。要求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接受控告、检举时,应当向控告人、检举人说明诬告、捏造证据应负的法律责任,告诉他不要捏造事实。在询问证人时,要告诉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如有意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
刑事诉讼法草案还规定,法院认为证人有意作伪证时,可以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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