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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评论员 1979-07-30 00:00

集体所有制企业有强大的生命力

第1版()
专栏:

集体所有制企业有强大的生命力
本报评论员
新中国建立以来,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几经反复,走过了坎坷不平的道路,有了很大的发展,已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十几年来,由于林彪、“四人帮”推行极左路线,集体所有制企业遭受的干扰破坏相当严重。不少地方把集体所有制企业说成是“半社会主义的经济”,是“资本主义的尾巴”,采取了“利用、限制、改造”的错误政策,极大地影响了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发展,不少行业到了崩溃的边缘。打倒“四人帮”以后,党对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方针和政策重新得到贯彻执行,情况逐渐有所变化。但是,目前集体所有制企业的问题还是很多的,不仅极左路线的流毒需要进一步肃清,还有许多是非需要澄清,政策需要落实,实际困难需要解决。
按照我国宪法规定:“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这一规定说明了,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全民所有制企业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是“平起平坐”的。现在,对集体所有制企业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这一点,一般地说,是没有人反对了。但是,还有一些人认为,集体所有制企业落后,不如全民所有制企业先进,两种所有制企业怎么能“平起平坐”呢?集体所有制企业真的比全民所有制企业落后吗?这是一个需要认真加以探讨和对待的问题。如果说全民所有制企业规模较大,设备较好,技术较先进,当前不少集体所有制企业在这些方面还比不了,这是事实。但并不能由此得出结论:集体所有制企业各方面都不如全民所有制企业。马克思主义认为,判断一种所有制是否进步,唯一的标准只能看它是否符合生产力发展的需要,能否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我国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大部分是在一九五八年以后,由城镇居民、社会上的闲散劳力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建立起来的。它在成长过程中,几经风雨,终于冲破重重阻力而茁壮地发展起来。目前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总数已占全国职工总数的近三分之一,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五分之一。这种情况,雄辩地说明了集体所有制企业具有强大的生命力。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所有权属于本企业的劳动者集体。在这些企业中从事劳动的干部、工人,对本企业有当然的管理权、经营权和分配权,它比全民所有制企业有更大的自主权;它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原则,既没有“大锅饭”可吃,又没有“铁饭碗”可端;它的经营成果和职工的个人利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因而能够比较充分地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所有这些,正是目前某些全民所有制企业所缺少的。因此,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相比较,它的经营原则和管理方法,在许多方面是值得全民所有制企业借鉴的。
不少同志对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这些特点和优点认识不足,盲目地搞所谓“过渡”,硬要按照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模式来改造集体所有制企业。有些地方,借“调整”之名,行平调之实。调整后的集体企业,实际上成了
“市所有”、“区所有”、“街道所有”,全部利润上缴管理部门和行政部门,搞得一些集体所有制企业一身空;职工的个人利益和企业的经营成果完全脱离,自负盈亏、按劳分配的原则不能执行。这样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实际上是“两不象”,既不象全民所有制企业,又不象集体所有制企业。有些工人不满地说: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优越性,我们享受不着,集体所有制企业所受的“窝囊气”,我们少不了。实践证明,集体所有制企业在实行自负盈亏、按劳分配的经营原则时,它是朝气蓬勃、充满活力的,是盈利的;如果放弃这些原则,吃起“大锅饭”来,或者由“寻食吃”改成“等食吃”,它就会变得死气沉沉,甚至由盈利变成亏损。那种随意平调、无偿剥夺集体所有制企业财产的做法,必须坚决予以制止。
集体所有制经济和全民所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经济,好比是一个车上的两个轮子,我们就是要踩着这两个轮子奔向四个现代化。因此,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这两种经济应当是“平起平坐”的。这些年来,由于极左思潮的干扰,不少地方对集体所有制企业采取了很多不公平的做法。从政治到经济,从生产到生活,从原材料的供应到产品的销售等方面,集体所有制企业处处受卡,受限制,甚至受排挤。“先全民后集体”或“只顾全民不管集体”,在某些人的头脑中象是一条铁定的法律。有的人对待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态度是用则“拿来”,不用则“踢开”。经济上制订了许多不合理的规定,不仅工资、福利、劳保待遇比全民企业低,连口粮标准也比全民企业少。很多地方因而形成了一种社会压力,集体企业似乎低人一等。这种不合理的状况一定要改变。在政治、经济、生产、生活各个方面,对两种所有制的企业和职工都必须一视同仁。
当前,在集体所有制企业里,特别要强调认真贯彻执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十几年来,各地奉行的“集体必须低于全民”的分配规定,既不合理,又不合法,是违背宪法和党的政策的。早在六十年代初,党中央就明文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人的工资水平,在城市,应该大体相当于当地同工种、同等技术条件的国营工厂工人的工资水平”。又规定:“企业办得好的,福利可以多一些;企业办得差的,福利应该少一些。”现在,应当重申这些原则和政策。今后,凡是经营好、收入多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应当允许其职工的工资收入和集体福利,超过同行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对这一条原则,要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目前不少人还有这样那样的顾虑,害怕这样做“冒尖”了。我们为什么怕劳动得好的职工增加收入呢?职工收入的增加,意味着生产的增长。工人多收入一些,国家就会几倍、几十倍地增加财富;各行各业都有许多这样的“尖”冒起来,我们应该予以鼓励,因为我们的国家可以更快地富裕起来,四个现代化的步伐就会加快。
集体所有制企业要贯彻执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劳分配和多劳多得的原则,就必须具有自主权。平调之风必须刹住。经营管理也必须改进。企业的利润留成,企业理所当然地有权支配,否则,企业的手脚被捆得死死的,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就成了一句空话。当然,对那种不看经营成果、不顾扩大再生产、不留积累、不管社会上的工资水平,盲目地追求“吃光分净”的做法,是要坚决反对的。
随着全党工作着重点的转移,集体所有制企业的重要作用越来越显示出来,它的广阔前景越来越为人们所认识。最近一个时期,各地都在重视巩固和发展集体所有制企业,把人数众多的青年安排在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就业。有人把集体所有制企业比做我们国家的一颗明珠,我们可以满怀信心地说,当这颗明珠被更多的人重视起来之后,它必将放射出更加灿烂的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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