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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广惠 1979-08-30 00:00

“红楼诗案”始末

第3版()
专栏:

“红楼诗案”始末
编者按:“红楼诗”成为一“案”,已非一日。据《红楼梦诗词译注》原作者丁广惠同志反映,迄未得到妥善解决。今天本报发表的,是他来信中有关这一“案”的“始末”的摘要。八月九日,他在给本报的一封信中表示:“‘诗案’所涉及的原则问题,很有普遍性,如果你们能一挽歪风,开创一个保护、尊重个人科研成果的局面,那对我国的科研事业的发展,对我国四个现代化的实现,都将是有益的。”我们认为,这个意见是对的。
(一)我于一九五八年在大学读书时,即开始积累有关红楼梦诗词的注释资料。一九七三年十月,被动员报出,经哈尔滨师范学院中文系党总支审核批准,并写入总支文件公布,确认此项译注工作为我个人科研选题。我用三个月时间,三易其稿,整理成近三十万字的《红楼梦诗词译注》。同年冬,此稿以我个人署名在内部刊物《批孔评红简报》连续选载后,国内文化界和大专院校纷纷向我和中文系来函索取。同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解放军报》、《新华日报》等编辑部亦来人来函约稿。后因中央科教组来电话索取,才没有给别的出版社和编辑部(但后来它的翻印本、修订本在许多省市就有二十多种,印数超过百万册)。
(二)就在这种受到广泛欢迎的情况下,中文系于一九七四年春从我手中要去了书稿(已定稿),说是去朝阳铅印。由于我当时的政治条件
(一九五七年读大学时被错划右派,一九六一年解除处分,一九七九年一月改正),并以所谓“不主张走专家道路”为理由,连招呼也没打,便用了集体署名。后来则在限制资产阶级权利、批判知识私有、象剥夺资本家生产资料那样剥夺知识分子精神产品的口号下,对我进行大会批判,让我象建筑工人盖完楼房即把它留给别人那样,“拍拍屁股走开”,留下的东西归谁所有就“和你没关系了”,没收了我的科研著作。
(三)嗣后,查封了我的油印稿(至今未开封),通过学报散布“集体编写”的假话,让一些人以征求意见为名走访京津宁沪,借以造成假相。同时,对上汇报、对外宣传“三结合编书”、“工农兵学员编书”的“经验”;将纳入“儒法斗争”轨道的修改本寄给江青,并亲自去见梁效、原上海市委写作组;把修改本当作自己的著作,交黑龙江人民出版社出版(由于“四人帮”的垮台,只印了“征求意见本”,没有公开发行)。
(四)打倒“四人帮”后,他们继续弄虚作假。一方面通过学报继续散布根本不存在的“集体编写”的假话,让修订者以科研积极分子身份在学院科学大会上大讲编写此书经验;不顾我一再反对,再一次将著作强行修改,交出版社正式出版。另一方面,他们捏造我是“资料员,只是为教授们提供点资料”来欺骗上级党委,并把我由教研室放到办公室看电话。虽然后来在省文教办的干预下,恢复了我的教学职务,但至今不给我评定职称。
(五)一九七八年春,我将上述情况汇报给中央。方毅同志办公室批转黑龙江省委调查处理。省文教办将上访材料批转哈师院,哈师院党委责成党委宣传部负责同志专办此案。办案人在一份调查材料上写道:“两者(指我的原稿和所谓“集体编写”的版本)的译文基本一致”;“经查对,前者注释××处,后者减到×处,语言和内容照前者压简了一些,但内容基本一致”;“原文的说明部分,后者改为简评,两者内容基本一致,有的在说明基础上内容分量加大了,有的还减少了。”
(六)几经研究,两个月后提出解决办法说:“都是过去的事情了,账算在‘四人帮’身上。”把问题仅仅归结为署名问题,要我同意公开出版他们的“集体著作”,只是在后记中写上我为他们提供了初稿。我提出应全面落实政策,他们置之不理,硬行出版,而中文系又乘机把已说好不予列名的“修订者”们偷偷写入后记,对外则宣称
“完满解决”。
(七)今年春,我去找省文教办。高教处负责同志立即去找师院党委,明确表示,应公开平反,承认我的著者地位,恢复我的教学职务并予补评职称等。为了使出版社不受损失,我同意在解决上述问题的前提下,以“丁广惠原著,评红组修订”署名,不要后记。不料,署名问题一解决,便再无人提起其它问题了。事后得知,以院党委名义呈给文教办的报告中,并没有提及上述问题,并将“丁广惠原著”改为“丁广惠撰稿”,而中文系则不顾不用后记的协议,偷偷写了个后记。而且这个修改本和后记,至今未给我过目。
(八)虽然此事多年来为院内外和省内外群众所注目,并称之为“红楼诗案”,但当事人却说根本不存在落实政策问题。其理由:
一曰:“当时是‘四人帮’当政,是那么个政治形势,谁当领导也得那么办,不能用现在的政策去衡量那时的事。”
二曰:“过去那样做不对,但已既成事实。这是历史遗留下的问题。”
三曰:“给丁广惠落实政策,就要挫伤那些人的积极性。”
四曰:“保护你的科研成果?我们拿过来,书里保留了你的科研成果,让它起了社会作用,这就是最好的保护。”
诸如此类。
哈尔滨师范学院中文系 丁广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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