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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兰阶 1979-09-05 00:00

认真学习刑法 严格执行刑法

第3版()
专栏:

认真学习刑法 严格执行刑法
何兰阶
我们国家经历了林彪、“四人帮”的一场浩劫之后,举国上下,人心思治,人心思法。刑法的制定是时代的要求,人民的要求。司法干部必须认真学习刑法。只有懂法,才能正确执法。人民法院的一切刑事审判活动都要依照刑法办事,一要做到依法定罪,即依照刑法正确认定犯罪事实和性质;二要做到依法量刑,即正确运用刑法所规定的刑罚惩罚犯罪。定罪是量刑的前提。刑罚是犯罪所承担的后果。要正确量刑,首先必须正确认定犯罪。是不是犯罪,犯什么罪,还没搞清楚,就根本谈不上正确量刑的问题。
正确认定犯罪事实 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什么是犯罪?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罪与非罪的主要区别,一是看有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二是看这种行为的危害性是否达到了应当给以刑罚处罚的程度。这本来是法律科学上的常识。但是,正是在这个常识问题上,林彪、“四人帮”搞得极为混乱,致使在审判实践中曾严重地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造成大量的冤假错案。为了认真吸取教训,我们要着重在以下三个问题上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一、要把犯罪行为与思想问题严格区分开来。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任何一种思想,那怕是很错误甚至是反动的思想,只要没有见之于行动,不危害社会,就不构成犯罪。错误思想一定要纠正,反动思想一定要批判。但是,这种思想批判是摆事实讲道理,与法律强制是根本不同的。党内关于方针、政策、路线问题的争论,也只能用讨论的方法、民主的方法来解决,而不能用刑罚手段来解决。社会主义民主赋予人民群众有批评各级国家机关和领导人的权利。党内民主赋予党员有批评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权利。林彪、“四人帮”为了篡党夺权,不惜用刑罚手段打击异己,绞杀真理,把敢于同反革命逆流作斗争、坚持真理的干部和群众,打成反革命。在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下,把一些属于思想范畴内的问题的人,如说了一些错话,写了内容有问题的日记、文章、作品的,在会议上发表不同意见的,给党和国家领导机关公开或匿名写批评信的,都捉起来以“恶毒攻击”的罪名判了罪。这方面的教训是很深刻的。用刑罚惩办所谓“思想犯”,是侵犯公民权利的违法行为。宪法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的原则,适用于一切没有从事危害社会的犯罪活动的公民。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根本反对惩罚“思想犯”的非法行为。
第二、要把犯罪与犯错误严格区分开来。犯错误,只能用批评教育或党政纪律来解决。一个人即使犯了罪,对他的犯罪行为和犯错误行为也要加以区别,而不能因为他有罪就把他的错误也拿来当成犯罪行为一并处以刑罚。前些年,在林彪、“四人帮”极左路线影响下,把许多属于犯错误的问题,无限上纲,论罪科刑,造成不少冤错案件。现在,还有少数同志在复查案件中弄不清什么是犯罪,什么是犯错误,抓住当事人的某些错误不放,该纠正的冤错案件不予彻底纠正,还要留个“尾巴”。另一方面,把犯罪看成是犯错误,该判的不判,放纵犯罪,同样是错误的。林彪、“四人帮”极力包庇罪行严重的反革命帮派骨干分子和打砸抢分子,以“好人犯错误”为他们开脱罪责,使之逃脱人民的法网,继续危害社会。这样的教训,我们也不应忘记。
第三、要把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严格区分开来。所有违法行为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但不是所有违法行为都是犯罪。许多违法行为并不触犯刑律,不构成犯罪。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不同,处理的办法也不同。前者是用刑罚的办法去解决,后者是用党政纪律、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去解决。对违法行为不作具体分析,轻率地动以刑罚,就会造成多捕多判。反之,应该依法判处的而予以轻纵,对惩罚犯罪、维护法制也是有害的。
正确认定犯罪性质 分清反革命罪和其他刑事犯罪的界限
审判案件,除要正确认定犯罪事实外,还必须准确认定犯罪性质。刑法规定的八种罪,按性质来说,可分为两类,即反革命罪和普通刑事罪。在审判实践中,要特别强调准确无误地认定反革命案件的性质。这是因为,反革命罪在所有犯罪中是一种最危险的犯罪,是我国刑罚的主要打击锋芒所在。正确、合法、及时地惩治反革命罪,直接关系着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
当前,我国已经消灭了剥削阶级,但是还有反革命分子。看不见反革命罪,或者对反革命犯罪活动采取麻木不仁、掉以轻心、缩手缩脚的态度,是危险的。但是,我们在承认还有反革命罪的同时,又必须承认反革命罪不多了。尽管不能排除在某个时期或某个地方反革命罪可能出现暂时性的上升,但总的发展趋势是越来越少了。看不到这一点,把反革命罪扩大化,就会犯大错误。
阶级斗争已不是我们国内的主要矛盾,我们再也不需要也不应该采用大规模的群众阶级斗争的形式来对付反革命了。同反革命罪作斗争,一定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有秩序地进行。人民司法机关对反革命罪的处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按既定的审判程序制度办事。那种认为对付敌人怎么搞都有理的观点,是不对的。
反革命罪区别于普通刑事罪的主要特征,是它具有反革命目的:“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都是反革命罪。”(刑法第九十条)反革命目的是构成反革命罪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凡不具有反革命目的的犯罪行为,均不构成反革命罪,而是普通刑事罪。有不少普通刑事罪在表现形式上同反革命罪极其相似,很容易混淆。所以审判案件,要具体分析犯罪构成,以刑法的规定为准绳。不分析当事人主观上是不是具有反革命目的,只看外在表现,就会把许多普通刑事罪当成反革命罪,甚至把无罪定为反革命罪。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情况千差万别,确定当事人是不是有反革命目的,必须从实际情况出发,对案件的事实、具体情节和危害后果同被告人的其他情况联系起来,进行实事求是的具体分析。离开具体情况的具体分析,主观臆断地认定犯罪性质,就可能造成冤错案。
这里还应当指出,确定被告人是不是有反革命目的,不能搞唯成份论,只看他的家庭出身、个人成份和有无政治历史问题。对某些被告人来说,犯罪行为与他的家庭出身、个人成份和政治历史问题有内在的联系,而对另外一些被告人来说,犯罪行为与他的家庭出身、个人成份和政治历史问题则没有内在联系。就是有反动身份的人,如没有摘帽子的地富反坏分子,进行新的犯罪活动,也不一定都是出于反革命目的的反革命犯罪。家庭出身、本人成份和政治历史问题不是认定反革命目的的必要条件,只能在一定情况下起参考作用。
强调严格区分反革命罪与普通刑事罪的界限,丝毫不意味着可以忽视对普通刑事案件的处理。普通刑事案件数量大,危害性也大。许多重大普通刑事案件,如杀人、抢劫、强奸、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等等,对国家政权的巩固、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四个现代化建设,都有很大的破坏作用。因此,加强同普通刑事犯罪作斗争,是人民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
正确运用刑罚同犯罪作斗争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是同犯罪作斗争的有力武器。正确地运用刑罚,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量刑适当。罪与刑要相适应,犯多大的罪受多重的处罚,既不能重罪轻判,也不能轻罪重判。
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处理案件首先要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深入进行调查研究,查清犯罪的事实真相,准确无误地认定犯罪,在这个基础上,再根据罪恶大小,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以恰当的刑罚处罚。前些年,曾经有过这样的提法:“罪恶不在大小,关键在于态度。”这种不顾犯罪事实,把当事人的态度作为处罚的“关键”依据的论调,根本违背了罪与刑要相适应的原则。这个提法往往被某些人用于逼供诱供,造成很坏的后果。人家根本无罪,也要逼他认罪,不承认便是顽抗,就要从严惩处,这还有什么法律的严肃性?无论从宽从严都必须根据法律,确实符合条件者方能适用从宽或从严的条款。从宽或从严都要在法定的量刑幅度之内。过去常常遇到这样的事情:为了“配合中心工作”、“紧跟阶级斗争形势”、“发动群众”、“推动运动”,就从宽和从严判处一批案犯。判决时大多是强调阶级斗争形势的需要和运动的需要,而不是根据犯罪事实给予适当的刑罚。
我们讲执法必严,这个“严”字应该是“严肃”的严,而不是“从严”的严。在量刑上就是要严格地根据犯罪事实正确适用刑罚。一味地从严打击、盲目重判,同依法办事的严肃态度是背道而驰的,它带来的实际后果恰恰是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正确地运用刑罚,才能有力地打击犯罪分子,同时警戒社会上的危险分子,使他们不敢以身试法,并教育群众,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预防犯罪。我国刑罚同非人道的惩办主义是水火不相容的,决不允许在执行刑罚时侮辱人格和摧残肉体。
要做到量刑适当,要求在量刑时,持之以平,犯同样的罪依照法律处以同样的刑罚,既不能对一些人“法外开恩”,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搞“刑不上大夫”的封建主义那一套,也不能对另一些人搞歧视性的判决。
在适用刑罚的时候,还必须严格贯彻罪责自负的原则。刑罚只能施加于犯罪者本人,而不能及于其家属、亲友和其他无辜的人。只有这样,才能显示社会主义法制的优越性,才能取信于民,发挥刑法的强大威力。
我们广大司法干部,要刻苦学习,勤奋工作,忠于职守,刚正不阿,以不惜以身殉职的大无畏精神,在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下,为实施刑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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