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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默生 罗耀培 1979-09-10 00:00

读董必武同志的一部著作

第3版()
专栏:

读董必武同志的一部著作
金默生 罗耀培
董必武同志的著作——《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已由人民出版社出版。它对全国人民和政法干部学习新颁布的七个重要法律,增强法治观念,将起积极的作用。
在五十年代,董必武同志就对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错误做法,表示坚决反对,并进行过多次的斗争。一九五一年十月十八日,他对中央抄发的华东局文件中有些党政不分的提法提出了意见,严肃地指出,“各级党委对各级政权机关的领导,应经过在政权机关中工作的党员来实现,其中如有党员三人以上,应组成党组以保证党的领导,党直接做政权机关的工作是不好的。”关于这件事,他还向毛泽东同志写了信,表明了自己的原则态度。在建国初期,他还提出正确处理党和政权机关关系的三项原则:“(一)对政权机关工作的性质和方向应予确定的指导;(二)通过政权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实施党的政策,并对它们的活动实施监督;(三)挑选和提拔忠诚而有能力的干部(党与非党的)到政权机关中去工作。”董必武同志的这些意见,在今天,对于正确处理党政关系,也是有现实意义的。
为了实现“以法治国”,董必武同志对我国革命法制的建设更是殚精竭虑。他一再指出:“对于法律和法令的严肃性应当有充分的和正确的了解,并且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进行工作。”早在一九四八年十月,他就明确指出:“建立新的政权,自然要创建法律、法令、规章、制度。我们把旧的打碎了,一定要建立新的,否则就是无政府主义。”在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的第一次会议上,董老就及时提出了建立和完善各项法律的方案。到一九五三年,在百废待举、人力有限的困难条件下,由年近古稀的董老操劳规划的政法工作已卓著成效。当时,我们正式颁布了相当多的法律、法令,处理了六百万件案子,法纪肃然,社会安定,刑事案件逐步下降。
当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他认为,党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健全人民民主法制。“我认为依法办事,是我们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他指出:“依法办事”有两方面的意义:“其一,必须有法可依”,“其二,有法必依”。他严肃地批评了某些干部的特权思想:“他们认为:天下是他打下来的,国家是他创造的,国家的法律是管别人的,对他没有关系,他可以逍遥法外,不遵守法律。”他严肃地指出:“假如我们不遵守宪法和法律,怎么能领导下面群众来守法呢?”
他还有力地批驳了那种借口“条件不够”、“经验不足”,因而拖延立法工作的论调,提出搞不出刑法典,先搞“刑法指导原则”、“刑法大纲”,还是可以做到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现在(一九五四年五月),我们接受审判的案子大概总数在八百万至九百万件,其中有三分之一是刑事案件,这样多的刑事案件我们都审判了,假若我们不能总结出这样的经验做为指导原则,那除了我们无能之外是不能有别的话说的。”在党的八大会议上,董老又一次告诫全党:对不重视和不遵守国家法制的现象,决不能等闲视之,“必须努力设法加以清除。也许清除这种现象需要较长久的时间,但是现在如果不采取有效的方法着手清除,而等待以后去清除,那就给予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的损害将会更大。”实践完全证实了董老的预言。
今天,我们重新学习董必武同志的这些文章,思绪万端,难以平静。如果说,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某些领域,由于缺乏知识和经验,在摸索中犯了一些错误,交了点学费,这是难免的;那么,在政法战线上,则往往是在极左思想的影响下,在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下,在一些众人周知的常理上,违反了马列主义的基本原理,背离了客观规律。对主张法治的人,对严格依法办事的人,进行残酷斗争,既破坏了民主,又践踏了法制,把一个好端端的社会主义国家拖到了经济崩溃的边缘。总结历史经验,吸取教训,我们非彻底肃清封建主义余毒、小生产的家长统治和轻视法制的思想不可,非认真学习和尊重法律科学不可,非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实行法治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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