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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晋才 和福利 1950-05-30 00:00

税务问答

第4版()
专栏:

  税务问答编辑同志:
已经征过税的货物,因为时间过久,将完税证遗失了,但贴在原货物上的一切税证都很齐全,这样是否还要重行征税?
在外出售货物时,当地征了行商税,回到本店将推销货物额一同走账,但在本店所在地又按账征收营业税与所得税,这样不是重征了吗?究竟在外征了行商税,将原手续带回原住地,是否能顶营业税与所得税呢?请予解答。
山西省榆次城张晋才张晋才君:
一、已税货物完税照遗失,而货件上所贴完税证、查验证齐全,如系大宗货物时,可向当地税务机关报明,仍准在本地自由销售,不需重新课税。
二、座商在外销货时,在销货地征了行商税,在本地课征工商业税时,原则上应将已纳之税扣除,但必须单独立账,并需将原有完纳行商税证明带回,经审核属实后,在查账计税或民主评议时可以扣除或照顾。
编者编辑同志:
我们自己办了一个工人福利社,它的主要任务是保证职工的实物工资,所以卖的东西样数也不多,有米、面、盐、肥皂、手巾、布。我们这个福利社并不对外出售货品,只卖给工人。我们从市场上买粮食上税,这是应该的。但我们把粮食交给老百姓磨面要上税,老乡磨好面交给我们的时候也要上税,工人到我们这里买面的时候又要上税。我们买的布,买时已上了税,放到我们仓库里,过了一个时期,又让我们全部重上了一次税。我们觉得有些不合理。究竟这些税那些该上那些不该上,请你们给以答复。
河北总工会产业办事处和福利和福利同志:
一、福利社如果没有商业行为,也不对外营业,只是集合大家的钱,买来东西再配给大家,这样是不必纳税的。
二、粮食是交易税的应税货品,通过市场买粮食,由买方完纳交易税,这是对的。
三、把粮食交给老百姓磨面,只是加工性质的,不课税;如果是以物易物,即系营业行为,双方都应纳税。老百姓把面磨好交给委托加工的人,面本身不征税,但老百姓所得手续费部分如系经常营业的要征税;磨下的面供自用不纳税,如果再向外边销售时,有商业利润,当然就要纳税。
四、仓库里存的布,过了一个时期拿出来,如果不卖而系自用者不课税,否则出卖时,没有原来税票,那就要补税(土布不在此限)。
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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