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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11-30 00:00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必要措施

第1版()
专栏:社论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必要措施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明确指出:从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前中央人民政府制定、批准的法律、法令,从一九五四年九月二十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批准的法律、法令,除了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法律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批准的法令相抵触的以外,继续有效。这个决定,对于完备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建国以来,直至文化革命前,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起了很好的作用。现在,这些法律、法规,尽管有的因情况变化而失效,有的已被新的法律、法规所代替,有的需要补充修订,但是大部分法律、法规的精神和内容,仍然基本适用。这次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给公安司法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以行之有效的法律武器。我们就可以从法制方面有效地解决当前的一些问题,保障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使四个现代化的宏伟事业能够在长期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下顺利进行。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我们建国以后的法律、法令,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法律、法令,它反映了已经成为统治阶级的广大人民的意志,体现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应该有连续性。一九五四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后,就曾通过关于现行法律、法令继续有效的决议。所以,建国以来我们制定的法律、法令,除了与五届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宪法、法律、法令有抵触的以外,应当继续有效。这个问题本来是很清楚的,不言而喻的。但是,由于林彪、“四人帮”蓄意破坏,全盘否定十七年,许多应当有效的法律、法令,被无端攻击,恶毒批判,中断了执行;许多法律书籍被销毁,没有再版;许多干部和群众,对这些法律、法令是否还有效力认识不清,忘记了或者不知道原来有过这些法律、法令。结果,给违法分子以可乘之机。这种状况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
我国的法制不够完备,我们需要制定的法律、法令很多,立法任务很重。但是,建国以来我们确实制定了很多法律、法令。我们并不都是无法可依,在许多方面还是有法可依的。我们应当从已有的无产阶级法制阵地出发,加强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绝不应当放弃已有的阵地,听任不法分子横行。最近一个时期,有些大中城市治安秩序不好,刑事犯罪案件增多,这是不能容忍的。过去的不少法律,包括政务院、国务院颁布的许多法规,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等,就是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和对付坏人坏事的卓有成效的法制武器。人大常委会关于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通过以后,我们就可以用这些法律为武器,加强群众性的治安保卫工作,密切专门机关和广大群众的结合,更有力地打击刑事犯罪分子,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法行为,教育有轻微犯罪行为的青少年。通过这个决议并不妨碍今后根据实践经验,随时修订过去的法律、法规,或作补充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分别轻重缓急,对原有的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凡是适用的,可以陆续印发,并不断总结经验,进行补充和修改,使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逐步完善起来。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是关系安定团结、关系四个现代化的大事。我们要大力宣传这次人大常委会关于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继续有效的决议,使人人明白加强法制的重要性。林彪、“四人帮”横行时那种无法无天的局面再也不允许出现了,任何人敢于藐视法律,以身试法,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城乡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必将得到巩固和发展,我国人民建设现代化社会主义强国的伟大理想,一定要实现,一定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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