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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传运 1980-01-31 00:00

论经济办法与行政手段相结合

第5版()
专栏:

论经济办法与行政手段相结合
梁传运
经济体制问题十分复杂,涉及面很广。怎么改,按照什么原则改,看法很不一致。我认为,改革要坚持经济办法与行政手段相结合。
经济发展有它自身运动的规律性。要保证经济高速度发展,最重要的是要掌握经济发展的规律,切实按照经济发展的规律办事。我们把根据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而采取的一些非强制性做法称之为经济办法。毫无疑问,经济工作应当更多地采取这种办法。但是建国以来,我们一向认为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只能实行自上而下的指令性计划,不承认价值规律对生产起一定的调节作用。一向认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济活动只能由国家行政机构、靠行政手段来管理,不能由经济组织、靠经济手段来管理。虽然在建国初期我们实际采用过经济办法管理经济,而且在六十年代我们明确提出过用经济办法管理经济,可惜这种办法没有坚持下来。现行的经济管理体制过多地采用了行政的管理办法。目前从中央到地方的国家政权机构,同时又是经济工作的管理机构。我们的部、局、公司,名义上是“业务部门”,实际上则是用行政手段管理经济的机关。国营工业、交通和基本建设计划基本上采取指令形式自上而下地下达。主要物资由国家分配,统一调拨。基本建设的投资大部分由国家预算开支,按部门进行安排。企业的人财物、产供销都由上级部门决定,折旧费也基本上交中央财政部门。商业上采取的基本上是统购包销。一个商业企业的购、销、调、存,还有“赚”等各项指标,也都由上级部门下达。企业的人员由劳动部门分配,商品价格绝大多数由上级部门决定。利润全部上交财政部门,亏损由国家包下来。农业上虽然是集体所有制占绝对优势,但是一个大队,甚至一个生产队的种植计划,种植品种、数量,直到征购任务、种子粮饲料粮留多少,甚至作物何时下种、用什么方式下种、何时收割,上级部门往往都要干预,甚至决定。
这种用行政系统、行政手段管理经济的办法,带来了一系列弊病。首先,按行政系统管理经济与生产的社会化要求是矛盾的。这一点从工业上看得最清楚。社会化的大生产要求生产的各个环节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实行专业化协作。这种协作必然要打破部门、地区,甚至所有制的界限,打破“大而全”“小而全”那种自然经济式的不合理经济结构,按经济的内在联系、专业化分工的要求组织经济与管理经济。行政系统的管理办法与社会分工、开展专业化协作,提高经济效果,是完全背道而驰的。第二,过多的自上而下的指令性计划与复杂多变的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矛盾的。农业上最能说明这个问题。我国有二千多个县,几万个公社、几十万个生产大队,它们的气候、土地、水利等各种自然条件很不相同,什么条件适合发展什么形式的农业,适合种植什么品种、采取什么耕作方式都不一样。特别是自然条件和社会需要都是变化的,因而很难根据某一上级事先确定的统一规格办事。不要说一个省,就是一个县、一个公社,完全按照一个规格办事也会出乱子。而采取这种行政的管理办法就很难避免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瞎指挥。同时,过多的指令性计划把地方的手脚捆得死死的,不可能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因地制宜地发展本地经济,也不可能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对生产进行调整,因而必然给经济发展带来损失。第三,行政的管理办法与发挥经济利益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有矛盾。行政组织不是独立的核算单位,它的活动不是建立在经济利益的基础上,它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这同经济组织的要求是不一致的。所以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应是将这种行政管理的办法改变为更多地采取经济的管理办法。
这里所说的经济办法至少有二层意思:一是由经济组织来管理经济,改变现行的行政组织管理经济的办法;二是用经济手段来管理经济,改变目前过多地用行政手段管理经济的办法。所谓由经济组织来管理经济,就是说要按照经济自身的要求来组织经济活动。这就要求组织相应的专业公司和联合公司,并使这类公司成为真正的企业,成为活动的、有生命力的经济细胞。企业、公司以上的经济组织,直至中央的经济管理机构,也要和基层企业、公司一样,把自己经济活动的结果,同单位和职工的经济利益联系起来。总而言之,所有经济组织都用经济纽带联系在一起,造成人人关心自己企业经营活动的结果,真正做到爱厂如爱家,爱社如爱家。
所谓用经济手段来管理经济,就是通过价格、利润、利息、货币、税收等经济杠杆来调节经济,发挥价值规律对生产和流通的调节作用。所有这些经济杠杆都同特定的经济利益联系着,并调节着特定各方面的经济利益。例如,利息就调节着金融业同产业、贷方同借方、国家同个人的经济利益等等。我们可以利用利息刺激某一方面的投资,发展某一行业,也可以利用利息限制某一方面的投资,阻碍某一行业的发展,使国民经济做到按比例地发展。
这样,是不是就完全不用行政办法了呢?不是的。我们所说的行政办法主要是指行政系统的管理方法和采取的一些带强制性的管理措施。我们不要行政系统管理经济的方法,并不是所有行政机构都不要了;我们反对一切靠指令性计划、命令办事,并不是说所有的指令性计划、规定等管理经济的行政手段都不要了。必要的行政管理机构和行政手段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可缺少的。因为每个单位的经济活动总是局限在某一范围内,不可能看到全社会,如果国家对企业没有行政上的约束力,一切经济活动都是从局部的利益出发,那么有些对全局有利的事就不能兴办,对全局有害的事也无法禁止,这对经济建设是不利的。即使到了共产主义,那时已经没有国家,但那时一定还保留着处理经济生活中的矛盾的社会机构。那时一个单位的生产同全社会的需要还会有一个协调问题,甚至这个经济单位同那个经济单位也会有一个协调的问题。特别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的生产和需要之间还会经常发生矛盾,生产的各个环节还会有长短不齐的现象,工业和农业、积累和消费之间还会发生畸轻畸重的现象。这都需要用国家计划进行调节。总之,行政办法对处理经济生活中的矛盾是不可缺少的,不能把它全盘否定。
行政手段应当更多地通过各种经济立法,如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价格法等来体现。这对于保证行政手段更好地发挥效力,使之成为各方面都要遵守的准则是非常必要的。因为依照法的规定,可以对违反准则的行为给予必要的制裁,这就能更好地显示行政手段带有强制性的一面。
问题在于,我们采取的行政手段也要符合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要照顾到各方面的利益。既要照顾长远利益又要照顾眼前利益,既要照顾国家利益又要照顾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不然,这种行政手段就是不得人心的,因而也是行不通的。
总之,我认为,经济办法和行政手段都是经济管理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也是经济体制改革中必须实行的,但它们又都不是万能的;过分地夸大或贬低某一方面的作用,都是不恰当的。我们提倡经济办法为主的经济管理体制,并且把行政手段作为经济办法的助手和补充;同时强调把这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这样,才能把经济管理工作的水平提高一步。
诚然,经济办法和行政手段毕竟不能解决经济生活中的全部问题,它们只能解决经济管理体制问题。而经济管理体制再好,如果没有党的正确路线和政策、政治局面的安定等等因素,经济工作还是搞不好。我们深信,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我们一定能够全面总结我国三十年来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找到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经济管理体制,以促进四个现代化的早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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