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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铭暄 1980-02-29 00:00

谈谈反革命罪中的言论和行为问题

第5版()
专栏:

谈谈反革命罪中的言论和行为问题
高铭暄
反革命罪是各类犯罪中最严重的犯罪。刑法第九十条规定:“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都是反革命罪。”这个规定科学地揭示了反革命罪的阶级本质和严重危害,明确指出了反革命罪的构成要件。它是我们划分反革命罪与非罪、反革命罪与其他刑事犯罪界限的标准和法律依据。
构成反革命罪,必须具备两个最基本的条件:一是客观上要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二是主观上要有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即反革命目的。
任何反革命罪,都要有行为,这种行为的矛头是针对我国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目的是要推翻这个制度的。我国刑法不承认有所谓“思想犯罪”。封建王朝有所谓“腹诽罪”,希特勒法西斯有所谓“思想犯”。在林彪、“四人帮”横行肆虐期间,也搞这一套鬼蜮伎俩,致使许多无辜者身陷囹圄,横遭迫害,有的甚至含冤而死。这种倒行逆施,完全是对社会主义民主的蹂躏,对社会主义法制的践踏,与我们无产阶级专政的本质是水火不相容的。
思想不能构成犯罪,那末言论是不是就可以构成犯罪呢?这要具体分析。
在我国,言论自由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大事所不可或缺的一项权利。对具体的人和事,对某些具体制度提出批评、建议,以便改进、革新,是人民的民主权利。要是没有言论自由,人民群众不能对国家事务享有发表意见的权利,那还怎么称得上是人民的国家呢?所以,华国锋同志在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努力发展人民群众的言论自由”,在人民内部要“广开言路,严禁给发表不同意见的群众‘穿小鞋’和实行其他的压制打击”。这是很正确的,完全表达了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
当然,人民的言论自由,也不是不受任何约束的。例如,言论自由并不包括造谣诽谤的自由,因为造谣诽谤会给他人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法律上不能不估计到这点,从保护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出发,对某些言论作出必要的限制,规定散布某种特定的言论乃是犯罪行为。刑法上规定的诽谤罪、诬陷罪、教唆犯罪都是与一定的言论分不开的。在这里,特定的言论成了犯罪行为的内容和方法,散布这种言论也就是犯罪的行为。
反革命罪中涉及言论问题较多的是反革命煽动罪。对于这个罪,刑法第一百零二条作了具体规定。构成反革命煽动罪,除了主观上具有反革命目的外,其煽动行为必须是:煽动群众抗拒、破坏国家法律、法令实施的;以反革命标语、传单或者其他方法宣传煽动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这种罪,是在群众中进行煽动的,煽动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如发表反革命演说),也可以是文字的(如书写、张贴反革命标语、反革命大字报,散发反革命传单)。应当着重指出,在把散布某种特定言论认定为反革命煽动罪时,必须十分严肃谨慎。我们既不能放纵一个反革命分子,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这就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事。反革命分子魏京生通过发表反动文章和演说,诬蔑无产阶级专政是“专制”,诬蔑社会主义制度是“封建君主制”,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是“搞个人独裁的野心家”,要人们“不要做独裁者扩张野心的现代化工具”,“号召”人们“不要再相信独裁者的‘安定团结’”,要把“权力从这些老爷们手里夺过来”,这就是反革命煽动罪。至于某人仅仅在日记中、在学习讨论中暴露了一些错误思想观点,或者是向组织汇报了一些自己的错误思想,都不能认为是犯了什么罪,更不能认为是犯了什么反革命罪。对标语、传单、大字报中存在的问题也要作具体分析,不能抓住个别过激言词就认为是反革命标语、反革命传单、反革命大字报。一定要把行为的具体情况与行为人主观上的动机紧密地结合起来进行研究。只要不是出于反革命目的,没有上述反革命煽动行为的内容,就不构成反革命煽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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