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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02-29 00:00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第5版()
专栏:法律知识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随着我国四个现代化的发展,我国公民出国以及外国人来华的越来越多。这就需要了解一些国际法上有关外国人的法律地位问题。
所谓外国人,是指在一国境内并非该国公民而具有其他国家国籍的人。在外国人中有一部分是外国的外交官和领事官,他们享受外交特权、领事特权。因此,这里讲的外国人不包括这部分人在内。
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规定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是一个国家的主权。一个国家根据自己的情况,颁布管理外国人的法令,外国人必须遵守,如有违反,应按当地法律处理。这就是国际上公认的国家的属地优越权。但是,另一方面,外国人无论处于何国,同时受本国法律管辖,服从本国的属人优越权,享受本国的保护。因此,任何一个外国人均受双重管辖,居留国的属地优越权和国籍所属国的属人优越权。
除国家自己规定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外,国与国之间也可以签订条约规定外国人的待遇。按照一般惯例,通过条约规定外国人的待遇,主要有三种形式:一、互惠待遇,即双方按照平等互惠的原则对待对方公民;二、国民待遇,即根据条约给予外国人以与本国公民同样的权利,把适用于本国公民的某些法律同样适用于外国人;三、最惠国待遇,即一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以不少于任何第三国公民在该国享受的待遇。这三种形式主要是指经济、民事方面的待遇,在政治方面外国人不能享受为本国公民规定的待遇,更谈不到享受特权了。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主要涉及到外国人入境、居留办法、居留期间的权利义务、出境等。外国人入境后,就立即受当地国管辖。无论是短期旅行或长期居住,都要服从所在国的有关法令。在居留期间,外国人不享受当地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如选举权、被选举权;不履行当地公民的义务,如服兵役等;外国人触犯刑律,要受刑事处罚。同时,外国人的合法权益要受当地国的保护,不得侵犯,否则,外国人的本国有权进行保护。外国人只要履行了有关离境手续,就应该让他离境,其合法财产也应允许其携带出境。如外国人违法,可将其驱逐出境或限令其在一定时期内出境。
(本专栏作者:郭群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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