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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03-31 00:00

犯罪的认定

第3版()
专栏:刑法讲座

犯罪的认定
三、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我国刑法规定,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因此,当危害结果已经发生,为了要使实施危害行为的人对这一结果负责,必须查明这一结果是不是他的行为所造成的,必须查明行为人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存在。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某个人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和所发生的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内在的必然联系。这种必然联系有两种情况:
(一)这个危害结果由这个人的危害行为所直接引起。在这种场合,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有因果关系,是比较明显的。如某甲开枪打中某乙,某乙由于枪击死亡。在这里,某乙的死是由某甲开枪射击的行为直接引起的,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很明显,不难认定。在某些案件中,如责任事故,要查明危害结果同危害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有时是比较复杂的,往往还要借助技术鉴定来解决。
(二)这个危害结果是这个人的危害行为在某种具体条件下所引起的,如果缺乏这种具体条件,其危害结果就不致发生。例如:两岁多的某女孩,头部碰破了一块皮。医生决定给她注射破伤风抗毒素。按照规定,在注射前,必须经过敏感试验。但医师未进行敏感试验就给女孩注射,后来女孩死亡。经解剖证明:女孩有淋巴腺增生和胸线扩大的症状,不能注射破伤风抗毒素。在这个案例中,如果女孩不是一个特异体质的人,医师的玩忽行为就不可能引起女孩死亡的结果。这一具体条件,也就是医师的行为与女孩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但是,如果某人的行为,只是在发展过程中,偶然与另一因素联系在一起,发生某一结果的时候,那么,这个人的行为和所发生的结果之间,就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某甲把某乙打成轻伤,某乙到医院去治疗,行至途中,被司机某丙所开的汽车轧死。在这种情况下,某乙的死亡结果和某甲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某乙死亡的原因乃是汽车司机某丙的行为所造成的。某甲的行为对某乙的死亡来说只是一个条件。
我们分析一个案件的时候,为了判断某一行为和某一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必须对事件发生的整个情况作具体分析。必须区别结果发生的条件和原因。
某一危害结果是由多数人的行为所造成的时候,应当区别哪个是主要原因,哪个是次要原因。应当明确,因果关系只是区别刑事责任大小的客观根据之一。就一个案件来讲,各个行为人应判处什么刑罚,必须根据每个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全部客观和主观条件统一地加以考虑。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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