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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03-31 00:00

国务院授权中国银行 从明天起在国内发行外汇兑换券 中国银行负责人就发行外汇券问题向记者发表谈话

第4版()
专栏:

国务院授权中国银行
从明天起在国内发行外汇兑换券
中国银行负责人就发行外汇券问题向记者发表谈话
新华社北京三月三十日电 为了加强外汇管理,国务院授权中国银行从四月一日起,在国内发行外汇兑换券。
外汇兑换券是一种含有外汇价值的人民币凭证。它主要供短期来我国的外国人,短期回来的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各国驻我国外交、民间机构及常驻人员,需要用外汇支付的费用,或在指定范围内,购买一些用人民币买不到的紧缺商品。外汇券面额有一百元、五十元、十元、五元、一元、五角、一角七种。四月一日先发行五十元、十元、五元、一元和一角五种。
凡列入中国银行对外公布的外汇牌价表的十八种外币现钞,以及能立即付款的外币票据、外币支付凭证等,均可向各地中国银行及其指定的代兑点兑换外汇券。
自外汇兑换券发行之日起,国内禁止外币的使用和流通。现在收取外币的商店及其他服务部门,一律改用人民币标价,收取外汇券,以维护人民币的统一。目前在国内的持有外币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购买物品和支付费用时,可以向中国银行兑换外汇券或人民币。
新华社北京三月三十日电 中国银行负责人就发行外汇兑换券问题向新华社记者发表了谈话。
他说,近年来随着我国旅游事业和对外经济文化交流的发展,来我国访问的外国人,和回来的华侨、港澳和台湾同胞日益增多,专门为他们服务的宾馆、商店和其他服务部门也不断增加。我国国内是禁止外币流通的。为了便于他们在这些场所购买物品和支付费用,又区别于国内居民,因此,国务院授权中国银行发行外汇兑换券。外汇券并不是一种货币,它同现在已在国内使用的中国银行人民币旅行支票和特种人民币支票一样,都属于同一性质的银行支付凭证。目前外国旅客、华侨、港澳和台湾同胞入境时,要将携带的外币兑成人民币,出境时又要将剩余的人民币兑成外币,手续较繁,等候的时间也较长。实行外汇券后,由于外汇券面额大,入境兑换时可缩短时间。顾客在兑换外汇券时,中国银行(或代兑点)将向顾客出具“兑换证明”,顾客可以凭本人的“兑换证明”,在六个月内向中国银行兑回外币,或在中国银行办理外币存款或人民币特种存款。出境时有剩余的外汇券,如来不及兑换外币,将允许携带出境,以后来华时还可以携入使用。
中国银行负责人说,目前外汇券使用范围主要是:各地专门接待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的旅行社、友谊商店、外轮供应公司、工艺美术服务部、文物商店、外贸中心、进口商品专柜和宾馆、饭店、俱乐部等;以及用于支付国内外航线的飞机机票和托运行李、物品的费用,去港澳地区的直通火车、船只票款及托运行李物品的费用;国际电讯、邮包的费用等。目前兑换外汇券主要是由中国银行和少数受委托的中国人民银行机构办理。外汇券不准私自买卖,严禁伪造,违者将按我国有关法令论处。
中国银行负责人最后说:发行外汇券是新形势下的一项新事物,我们对此还缺乏经验,现在制订的办法,可能尚有不完善之处,将在今后实践中逐步臻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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