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文 |
1980-03-31 00:00 |
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
第5版() 专栏:
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 外交代表机关是一国派驻另一国与该国保持经常联系的官方机构。它的职务主要包括:(1)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2)在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3)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4)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之状况及发展情形;(5)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的友好关系,以及发展经济、文化与科学关系。此外,使馆经本国政府授权并在不违反驻在国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也可执行其他职务。 外交代表机关主要分为大使馆、公使馆和代办处三级。这些代表机关的人员,除作为使馆馆长的大使、公使和代办外,一般分四类。 第一类是由外交部门派遣的参赞、一等、二等、三等秘书和随员等。有些国家的使馆中还设有公使或公使衔参赞,其职位高于一般参赞; 第二类是主管某一专门业务并与驻在国有关部门联系的外交官,如陆、海、空军武官,商务、文化、新闻等参赞; 第三类是行政和技术职员,如文书、翻译、会计等; 第四类是服务人员,如司机、传达员、炊事员等。 上述四类人员中,使馆馆长和前两类是外交官,外交官及他们的夫人和未成年子女,享有外交特权。 (程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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