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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鹏生 1980-04-27 00:00

法制宣传应该符合法律精神

第3版()
专栏:读者评报

法制宣传应该符合法律精神
在三月八日你报刊登《广州市公安机关接受群众意见,及时改判严惩持刀行凶犯》的报道和《从善如流》一文中,“改判”一词的用法既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认为需要起诉的,应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交付法院进行审判。广州公安机关原来给予张犯行政拘留,是属于一种行政处罚,并不是判决。后来依法予以逮捕,也只是一种强制措施,不能叫“改判”。你报的报道,混淆了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公安、检察、法院三个部门的职权范围。
报道中还说,广州公安机关认为张犯“有犯罪前科”。但是,从报道的内容来看,张犯是在“去年曾因打架、抢劫,先后两次被行政拘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所谓“前科”,一般的是指犯罪的人在被捕前被人民法院判过刑而言。行政拘留不属刑罚处理,不能说是“前科”。报道把“行政拘留”当作“前科”,显然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在大力加强法制宣传的今天,我认为报纸的编辑和记者,应该学习一点法律,多了解一点法律知识,才能正确地宣传法律,防止宣传报道中的差错,造成不良影响。
淮南煤炭学院 陈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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