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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04-28 00:00

不许挟嫌报复

第3版()
专栏:短评

不许挟嫌报复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绍兴分院,对诸暨县人民法院判处戚行权利用职权陷害好人、打击报复一案提出抗诉。浙江省绍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公开审理了这一抗诉案,决定撤销诸暨县人民法院的原判,依法从重判处戚行权有期徒刑五年。这一抗诉和判决都是正确的,有力地打击了挟嫌报复的犯罪分子,保护了人民群众的正当权利,维护了国家法律的尊严。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控告。”冯村大队女社员王春芳揭发大队党支部书记戚行权盗窃集体树木,是在履行一个公民的权利,完全是关心和爱护集体的正当行为。但是,戚行权不仅不痛改前非,反而利用职权诬陷好人、打击报复,对方康严刑拷打、非法审讯,对王春芳殴打辱骂,严重地侵犯了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已构成诬告陷害罪、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拘禁罪。对身犯数种罪行的人,如不严加惩处,将不足以平民愤,也不利于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不利于调动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一定要受到保护,违法犯罪分子一定要受到惩处!
戚行权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既违反了党的纪律,又违反了国家的法律,受到党纪国法的制裁,完全是他罪有应得。然而,面对戚行权的犯罪事实,公社负责人公然上书为他鸣不平。这种现象告诉我们,严明党纪国法是会遇到阻力的;不坚决排除阻力,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就难以实施,端正党风就会成为空话。因此,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和政法机关的广大干部,一定要刚直不阿,做执行党的纪律和维护国家法律的模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党纪国法的教育,提高党员干部遵纪守法的觉悟,做到自觉地遵守党纪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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