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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枫 1980-05-20 00:00

历史的区别

第8版()
专栏:

历史的区别
董枫
张志新烈士和史云峰烈士,都是为真理贡献出生命的忠诚的无产阶级革命战士。两位烈士被害的原因完全相同,惨遭杀害的程序和形式也很相似。但是,两者也有很大的不同,这就是两人被害时的历史条件有根本的区别:张志新烈士被害在“四人帮”正在猖獗之时,史云峰烈士则被害在“四人帮”已被粉碎之后。如果说,在“四人帮”把持了权力,极左路线正在猖狂推行,是非完全颠倒的情况下,当事者还能借以找到诬加给张志新烈士的某种罪名的话,他们因此还能找到某些推卸自己罪责的借口(或者叫做“理由”)的话,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治环境的确也还起着一定的作用的话,那末,在“四人帮”已被粉碎,革命正义大加伸张,是非已昭然若揭的情况下,当事者已不能再找到给史云峰烈士诬加罪名的任何凭借,他们再也找不出推卸自己罪责的任何理由,只能由他们来承担全部责任了。总之,惨杀史云峰烈士的事,再也无法说成是由于“四人帮”极左路线毒害和蒙蔽的结果,也不能说是奉“四人帮”盗窃的中央之命而行的了,而只能是赤裸裸的一件反革命谋杀罪行。
如果要伸张革命正义,杀害史云峰烈士的当事者,理所当然的应该受到法律的追究。
谋害史云峰烈士的主犯,当然是被称为“省委前主要负责人”的那个人,但是,临刑前“不准他(史云峰)申诉”的“省委当时主管政法工作的那个人”,也是不能辞其罪责的吧。中共吉林省委第一书记王恩茂同志已经宣称:“省委前主要负责人定将逃不脱应有的惩处!”这无疑会受到热烈的拥护,但那个“不准他申诉”的人呢?也不应该让他逃脱“应有的惩处”吧!“心怀鬼胎,急不可待,竟不顾粉碎‘四人帮’以后政治形势的变化……匆忙决定将史云峰处以死刑”,“故意压短为两天的上诉期”,“不准他申诉”,等等,不是都在说明着他们是在明目张胆地弄权枉法蓄意杀人吗?何况杀的又是浩气长存的革命者!
自然,这“惩处”都应该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以某些长官的意志,某种决议代替法律的事决不应再有,这个方面的血的教训,已经够多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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