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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秀如 1980-06-30 00:00

大陆法和英美法

第5版()
专栏:法律知识

大陆法和英美法
西方国家法学界根据各国法律的特点及其源流关系,对各国法律进行分类,分成若干法律体系,即法系。主要的法系有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中国法系、印度法系和阿拉伯法系。由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世界上影响较大,我们这里只介绍这两个法系。
大陆法系,是指首先盛行于欧洲大陆,后来又传播到其他地区的法律体系。由于它是源于罗马法,故又称罗马法系。欧洲大陆各国制定的民法典,不仅在内容上接受了罗马法的一些基本原则,而且在形式上也都以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典使法律系统化,这就构成了大陆法的共同特点。凡是采用大陆法的国家,都有成文法典,法院以法典条文为依据审理案件。
大陆法不仅限于欧洲大陆,还推广到其他地区。这一方面是由于欧洲资本主义国家推行殖民政策,在殖民地强制推行宗主国法律;另一方面也由于大陆法有其长处,可供其他国家借鉴。所以,大陆法就成为世界性的一大法系。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在欧洲有法国、意大利、德国、瑞士、西班牙、比利时、英国的苏格兰;在美洲有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加拿大的魁北克、墨西哥、中南美洲;在非洲有阿尔及利亚、摩洛哥、埃及、突尼斯、利比亚;在亚洲有日本等许多国家和地区。
英美法系也是世界上有重大影响的法系之一。它产生于英国,故又称英吉利法系。
英国虽然是欧洲一部分,但它的法律制度却自成体系。一○六六年诺曼人征服英国后,在英国建立起强有力的国王政权。当时,英国各地存在杂乱不一的习惯法,国王派出的巡回法官根据国王颁布的法律和各地的习惯法审理案件,通过巡回法官的判决,使各地区的习惯法得到统一,逐渐形成为适用全国的普通法,这就是英吉利法的由来。
英美法传播的地区也很辽阔。由于英国曾经是最大的殖民帝国,它的法律制度也就在广阔的殖民地里施行。这些殖民地独立后,好些国家仍然保留这种制度。例如美国原是英国殖民地,美国独立后,只有路易斯安那州,由于它原是法国的殖民地,还保留其大陆法的传统。目前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除英、美外,还有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
英美法和大陆法虽然各成一种法系,但它们之间仍有许多共同点。英美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受罗马法的影响,例如罗马法中的契约原则、遗嘱制度等,基本上被英美法采用。英美法和大陆法从法律制度到法律用语,也有许多共同点,这主要是由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提出了相同要求的缘故。
英美法和大陆法的主要区别,是在对待判例的态度上。大陆法认为法官审理案件只能根据成文法的规定,以前的法院判决,在理论上对后来的法官没有约束力。英美法认为法官应受以前判决的约束,法院从探讨以前的判决中,抽出适用于当前具体案件的原则。这种区别反映到法学研究上,表现为在英美法学著作中,重视对判例的分析研究。
(梁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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