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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06-30 00:00

本刊对殴打李景华案的处理的意见

第4版()
专栏:

  本刊对殴打李景华案的处理的意见
雄县董一林县长的复信证明了军属李景华所说述的情况全是事实。我们认为县政府在这件案子的处理上,对于村长于寿书贪污渎职,加以撤职处分,并令其缴出贪污去的玉米,这是做得对的。但于寿书是否还有其他贪污违法行为,当应严格检查。而且本案最严重的部分是村长区长无理毒打一个敢于说话的老百姓,一个应受优待的年老的军属。李景华说不愿把公粮尾欠交给贪污包庇分子,要交到县政府去,这表示他对贪污包庇分子的痛恨。村长区长应如何深刻反省,痛改前非,改善自己对群众的关系。可是他们却恼羞成怒,用毒打来回答李景华的指责。这样的人够得上当人民的勤务员吗?这种横暴的举动完全是犯法的。这样的村长区长都应受法律的处分。如果他们是共产党员,还应受党纪的处分。我们要求雄县领导机关考虑如何采取更有效的方式,以这一案件来教育全体干部,切实整顿干部的思想作风。并继续揭发欺压人民、贪污不法的分子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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