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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07-31 00:00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报告 加强对华侨港澳台同胞进口物品管理 打击走私投机倒把活动取缔黑市交易

第1版()
专栏: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报告
加强对华侨港澳台同胞进口物品管理
打击走私投机倒把活动取缔黑市交易
新华社北京7月30日电 国务院、中央军委最近批转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部、中国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华侨和港澳、台湾同胞进口物品管理以及打击走私、投机倒把活动的报告,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并向广大干部、群众、军人和侨胞进行宣传,使大家都能自觉遵守,共同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
近两年来,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扩大、旅游事业的发展和华侨、港澳同胞回国探亲携带、邮寄进口物品政策的放宽,大量的电视机、收录音机、袖珍电子计算器、手表等外货流入国内。由于管理工作没有跟上,一些具体政策界限不清,出现了大量私自买卖外货的现象,走私、投机倒把活动相当猖獗。为了加强对华侨、港澳同胞进口物品的管理,打击走私、投机倒卖外货活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在这一报告中决定,华侨、港澳同胞按海关规定带进的各种物品,应作为特殊物品对待,只限于自用或馈赠亲友,不准私自买卖,从中牟利。需要出售时,只能卖给指定的收购单位。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要责成商业部门明确收购单位,非指定的单位不准收购。这类物品必须按专业分工归口经营。收购经营这类物资的单位,均向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经营许可证”。经过核准经营这类物资的商业批发单位和大型商场需要到口岸和侨乡进货的,应由省、市、自治区商业行政部门介绍,经口岸、侨乡所在省、市、自治区商业行政部门同意,到指定的收购、经营单位进货,其他任何国营、集体或合作零售商店都不得到口岸或侨乡采购华侨、港澳同胞携带进口的物品。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都不得擅自经营华侨、港澳同胞携带进口的物品。违犯者,其非法利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上缴国库,或处以罚款,拒交的可通过银行划拨。如物品尚未出售,则由指定的收购单位收购。对重犯者可责令停业检查,并追究领导责任。
华侨、港澳同胞携带进口物品的购、销价格,仍按1973年外交部、外贸部、财政部、商业部联合下达的规定的原则和办法执行。不准搞议购议销。同一市场的零售价必须统一。
坚决取缔外货黑市交易,严禁金银、外币和“外汇兑换券”私自买卖。对私自买卖外货,买卖金银、外币和“外汇兑换券”的,要根据情节,予以收购、补价、罚款或没收,直至追究单位领导责任。要坚决制止金银、珠宝、玉器以及麝香等贵重药材的外流,严格保护麝香等贵重药材资源。对走私、投机倒卖外货案件,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查处,追根挖窝。非法收入必须追回。对惯犯、要犯和集团首犯,要狠狠打击。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办。对参与、包庇纵容走私、投机倒把活动的国家干部、党团员、现役军人,要从严处理。
各省、市、自治区要加强领导。重点省、市人民政府,要有领导同志分管这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密切协作。要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发动群众检举揭发走私、投机倒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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