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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琮瑶 1980-07-31 00:00

“为公违法”者戒!

第5版()
专栏:

“为公违法”者戒!
唐琮瑶
不久以前,《大众日报》第三版刊登一则《李新岭非法拘禁他人被依法逮捕》的消息,说的是山东邹平县一个大队的支部书记李新岭,因社员何恒文偷生产队一只母羊,不仅打了何,并把他扣押十天,罚款500元,从他家搬走自行车、手推车、猪、羊等财物。检察机关侦查此案时,李蛮横阻挠,使侦查工作两次中断。李新岭因此被依法逮捕。
社员何恒文偷生产队的羊,侵犯了集体财产,当然应该处理。但由于数额不大,情节轻微,按照我国刑法第十条规定,并不构成犯罪。何的问题,主要是批评教育、经济赔偿问题。作为基层干部的李新岭,为维护集体利益,追回被偷的羊,对何进行严厉批评,给予适当的经济制裁,都是必要的。但他不是采用这种正确的做法,而是采取非法的手段,派两名民兵将何看押起来,强行查抄何家的一些财物,并利用权势,阻挠侦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这就构成了犯罪。
我国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人身自由是公民享有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基本权利,是公民行使其他各项权利的前提条件。对任何公民,采取拘禁、逮捕等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强行进入或搜查其住宅,都必须依法进行,即需要人民法院决定或经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没有这种权力。
由于林彪、“四人帮”肆意践踏社会主义法制的流毒没有肃清,再加上官僚主义、强迫命令、家长制作风等封建主义残余的影响,致使我们的某些干部,包括某些比较高级的干部,时至今日,法制观念仍然很差,甚至视国法如儿戏,肆意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违法乱纪,胡作非为。其中,除了为谋取私利而违法者外,也有为数不少象李新岭这种“为公而违法”的。在他们看来,似乎为公办事就可以不顾国家的法纪,想怎么干就怎么干。他们把为公和守法对立起来,甚至振振有词地说什么“只要为集体,咋干咋有理”。这种看法,是极其错误的。
我国的法律,是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罚犯罪的有力武器,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它是严肃的,是有极大权威的。我们的干部,只有依法办事,才能把事情办好,才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群众办事,为“公”办事,同遵守、执行国家的法律、法令,是完全一致的。如果某个干部法制观念不强,在工作中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又怎么能说是为群众办好事呢?象李新岭这样借口“为公”而违法的人,在我们的干部队伍中,虽然只是少数,但也并非个别。这些同志应当从李新岭的违法案件中汲取教训,把“为公”和守法统一起来,树立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法制观念,更好地为群众服务,为四化建设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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