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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州 1980-07-31 00:00

由秦律“渎职罪”想到的

第5版()
专栏:

由秦律“渎职罪”想到的
丰州
秦法以严苛著称,二千多年来,少有异议。近读云梦出土秦律,发现其中不无可资借鉴者。有关“渎职罪”的规定,即其一。
秦行中央集权制,“以吏为师”。中央制定一系列法律条令,责成各级地方官吏贯彻执行;同时,给予地方官吏以优厚待遇。但对于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乱纪、玩忽职守或执法不力者,则一律绳之以法,以“渎职罪”论处。这未尝不是秦统治者的高见卓识。
在云梦出土的六百多支秦律竹简中,涉及“渎职罪”的有一百多条,内容极为广泛。例如,农作违时、谎报产量、产品低劣、衡石不正、物资保管亏耗、会计帐目差错等经济管理方面的渎职罪,“同官而各有主也,各坐其主”。主管官吏和执行官吏要根据职位高低、责任大小,分别承担所管方面的罪责,分别处以谇(斥责),赀(罚钱)、偿(赔偿)、笞(鞭打),严重的判刑,或迁(流徙)、或废(永不叙用)。凡纳奸(容使坏人)、任废官(任用坏官)、以奸为事(专干坏事)、为诅伪(弄虚作假)的,以迁、废论处。司法官吏枉法裁判,秦律叫“不直”、“纵囚”,则“如其所纵”之罪罪之(判处该犯人应判的那样的刑罚),或谪戍“筑长城及南越地”。
这些二千多年前规定的渎职罪,在我们今天的现实生活中,也并不陌生。有些干部热衷于“一言堂”,蛮干胡来,在农业生产、工业建设中,由于瞎指挥而造成的损失,何止成千累万。最近报上披露的昔阳县搞的“西水东调”,只不过是当中的一个!有些干部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变成谋取私利的特权,不受党纪国法的约束。他们走后门,搞特殊化,慷人民之慨,袒护犯罪亲属,甚至以势压人,使纪律不能执行,国法不能实施。林彪、“四人帮”横行时期的怪事已成过去,不去说它了,只说粉碎“四人帮”以来,虽然在《刑法》中列有惩办“渎职罪”的专章,又有《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颁布,但各种渎职罪行仍不断发生。究其原因,一是干部队伍结构不适应时代要求,长期形成的封建家长式统治,外行领导内行,至今还相当普遍;干部制度的改革,还刚刚开始。二是判处“渎职罪”不力,“官官相护”遗风犹在。揭发“渎职罪”是要冒风险的,特别是涉及职位高些的干部,非有斗胆,谁敢撄其锋!再说揭发了,真相大白了,也常常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批评教育”,检查几句,或退赔一小部分,或换个新岗位,没有真正严格按法律办事。
干部制度的改革尚须时日,处理“渎职罪”则不容稍缓。关键在于修明法令,真正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秦律对待渎职罪严惩不贷、决不姑息的方针,以及“如其所纵”、决不让渎职罪犯占便宜的原则,是否可为今日治渎职罪者鉴?谨为社会进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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