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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榕年 1980-10-31 00:00

陪审制度的起源

第5版()
专栏:法律知识

陪审制度的起源
陪审制度是由陪审员参加法院案件审理的一种诉讼制度,最早实行于英国。
英国的陪审制度有很长一段建立和发展的过程。11世纪时,英国存在一种习惯,即每当国王对全国进行人口和土地调查时,都要传讯当地居民,被传讯的居民必须发誓证明自己所说属实。1164年,英王亨利二世颁布克拉灵顿诏令,规定王室巡回法官审讯土地纠纷案件时,事先应选择4名有声望的骑士(贵族),委托他们挑选12名了解事实真象、熟习争讼中的土地数量和土地关系的土地所有者,在法庭面前立誓、提供证言,这些人被称为认证人。如果他们的证言一致,案件便据以解决;否则,再增选认证人,直到某一种意见得到12人证实为止。1166年,亨利二世又发布克拉灵顿诏令,规定凡是重大的刑事案件,如暗杀、抢劫、窝藏罪犯等,都应通过认证人进行调查。起初,认证人仅就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某些事实作出回答,后来,法官往往提出一些疑难问题征询他们的意见。在这种场合,他们便不再称为认证人,而称为陪审人。
到13和14世纪时,英国的陪审制度不仅适用于民事案件,而且成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原来仅就自己所知情况提供证言的认证人,变成对案件进行侦查,进而接受案件自诉人控告,并审查这种控告是否可靠的特殊机构了。根据1275年爱德华一世颁布的威斯敏斯特条例第12条,如果“显然具有恶劣名声的严重罪犯拒绝法庭通过陪审人调查他被控的罪行,就应作为拒绝服从全国普通法,受严酷的监禁。”从这时起,担负起诉任务的陪审人便得名为“起诉陪审团”,亦称“大陪审团”;相应地又形成了参与案件审理的“审判陪审团”,亦称“小陪审团”。开始时,这种区分还不十分明确。1352年,爱德华三世颁布诏令:禁止起诉陪审团参与制作判决。从此,两种陪审团才有了固定的区分:“大陪审团”由24人组成,它的任务是审查控告的证据是否确凿,批准起诉书;“小陪审团”由12人组成,它的任务是参加法官对案件审理,审理结束,由小陪审团的成员分别对案件事实作出评断,评断必须一致。然后再由法官根据小陪审团的评断作出判决。这种诉讼制度,资产阶级革命后被保留下来,同时对陪审员资格规定了高额财产限制。
继英国之后,美国联邦和各州法院,普遍按照英国的模型,实行了陪审制度。1791年11月生效的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六、七条规定:被判死罪、不名誉罪或其它重罪者,必须经大陪审团审查;一切刑事诉讼,都须有小陪审团参加审理;民事诉讼,金额超过20元的案件,也要有陪审员参加。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英国的陪审制度又被移植到欧洲大陆。此后,资本主义国家大多结合自己的具体情况采用了陪审制度。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人民陪审员制度。
(林榕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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