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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容 1980-10-31 00:00

弹劾

第5版()
专栏:法律知识

弹劾
弹劾,指对官吏违法失职行为的检举、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现代意义的弹劾,是同代议制联系在一起的,是议会对国家元首和行政官吏行使监督权的一种方法,最早实行于英国。
英国的议会分上、下两院,即贵族院和平民院(亦称众议院),成立于封建制兴盛时期。议会的弹劾权可以追溯到一三四二年。这一年,英王爱德华三世慑于议会的压力,颁发敕令,宣布贵族院有权控告和审判国王的高级官吏,这是议会弹劾权的开始。一三八六年,平民院因财政大臣萨福克伯爵滥用职权,组成大陪审团向贵族院起诉,经贵族院小陪审团判决,萨福克被撤职。从而确立了弹劾案由平民院提出、贵族院审判的惯例。这种诉讼程序,作为限制王权和争取大臣对议会负责的原始方法,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被保留下来,并且得到一七○一年“王位继承法”的确认。该法规定:国王的赦免权对弹劾案无效。一七四八年,著名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赞扬英国的弹劾程序“是英格兰政府优于大多数古代共和国的地方”。(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一六三页)
继英国之后,美国一七八七年宪法第一次以根本法的形式肯定了议会的弹劾权。它规定:总统、副总统以及合众国政府的文官,受叛国罪、贿赂罪或其他重罪轻罪的弹劾。众议院有弹劾的全权,参议院有审讯一切弹劾案的全权。众议院先以多数票通过弹劾案,再交参议院审讯。审讯时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任主席。参议院就审讯结果进行表决时,必须经出席参议员三分之二通过,才能对上述人员定罪,否则,得继续任职。随后,弹劾作为议会监督政府的一种手段,被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
但是,各国的弹劾程序不尽相同。例如,现在的法国,对政府总理或部长的弹劾案,必须至少有国民议会十分之一议员签名才能受理,在提出四十八小时之后才能进行表决。国民议会和参议院两院只能以公开投票方式,并由两院组成人员的绝对多数作出相同的表决时,才能对总统进行弹劾。经两院中多数通过的弹劾案,必须送交由两院在各自的议员中选出人数相等的成员组成的特别高等法院审判。
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即议会两院)的议员都可提出弹劾案,但必须经其中一院三分之二议员的通过,弹劾案才能成立。对弹劾案的审判权,则由联邦宪法法院行使。联邦宪法法院的成员,半数由联邦议院选举。但联邦宪法法院的审判,不受议会或其他机关干涉。
(木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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