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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有明 1980-11-29 00:00

领事制度浅谈

第7版()
专栏:

领事制度浅谈
宋有明
编者按: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工作的开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和我国互设领事馆,中外领事关系有了新的发展。
不少读者来信,就领事制度以及中外领事关系提出了一些疑问,特发表《领事制度浅谈》一文,作为解答。
领事制度起源和发展
远在中世纪后期,领事制度就已产生,然而当时尚未出现常驻外交使节。领事比常驻外交使节具有更悠久的历史。
早年的领事是从国际贸易的需要中产生出来。在意大利、西班牙和法国的商业城镇中,商人经常选举他们的“商业领事”或“仲裁领事”,以解决商务纠纷。
在15世纪,意大利曾在荷兰和伦敦设领事,英国也在荷兰、瑞典、挪威、丹麦和意大利(比萨)设领事。
18世纪后半期,由于国际贸易、航务和工业方面迅速发展,各国政府再次注意到领事制度的优点。在一些通商和领事条约中,明确提到了领事的职务、特权和豁免。这种条约最早的一个是1769年3月13日法国和西班牙之间的《帕多条约》。此后,一些西方国家也开始制订规定本国驻外领事职务的法律。
20世纪以来,领事的业务活动远远超出贸易范围,而广泛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领事业务和外交业务正逐步趋于一致。
随着领事制度重要性的明显增长。不少国家间为发展领事关系缔结了一系列领事条约。如1963年4月24日签订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到目前为止,已有95国参加(我国于1979年加入),这个公约已成为现代领事关系的准则,也是国际领事关系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领事的派遣和接受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两国间同意建立外交关系亦即同意建立领事关系(除另有声明外);但两国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就断绝领事关系。
两国互设领事馆之前,一般均需首先就互设领事馆的问题达成协议。协议达成后,对于领事馆馆长的任命,一般不要求事先征求接受国的同意。但另有协议者,则按协议办理。
派遣国委派馆长领事以及接受国承认馆长领事的手续,各国做法不一。比较正式的做法是,派遣国向其馆长领事发
“领事任命书”,然后由其驻接受国的大使馆或馆长领事本人将“领事任命书”送交接受国外交部,外交部据此发给“领事证书”。
派遣国向接受国送交“领事任命书”后,如接受国拒绝发给“领事证书”或拒绝以其它方式承认,则表示接受国对该馆长领事的任命持异议,不欢迎。
领事馆的规格一般分为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领事代理处四级。领事根据等级和职务一般分为总领事、领事、副领事、领事代理。
每个领事馆都有自己的“领事区域”(又称“领馆辖区”,简称“领区”),这是“为领馆执行职务而设定之区域。”双方领事馆的“领区”范围,由两国政府协商确定。一般情况下,双方的“领区”范围应该保持对等。
现代领事的职能和地位
领事与外交使节不同,外交使节是国家的全权代表,而领事则是一国政府根据同另一国政府的协议,派驻在对方国家的某一地区或城市的代表。领事的职权比外交使节狭窄。领事从属于本国政府派驻其领事馆所在的国家的外交使节。
领事尽管不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但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国际惯例,仍享有一些特权和豁免。近年来,领事的特权和豁免在许多国家里正趋向逐步扩大。
现代领事的职能范围较广,包括在“领区”内维护派遣国的国家利益,保护派遣国公民和法人的权利和利益;在接受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管理派遣国侨民,给予他们必要的协助和援助;以合法手段了解“领区”内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等情况;促进派遣国和接受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并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往来、经济合作以及文化和科学技术交流;办理护照、签证、公证、认证等方面的事务;监督和检查派遣国商船、飞机,并给予必要的协助,等等。
现代领事制度是当代国家关系和国际交往中的一个重要方面。许多国家的重要城市里(除首都外),几乎都设有一定数量的外国领事馆。纽约在这方面居于首位,拥有103个。西德汉堡次之,拥有77个。目前,波兰、尼泊尔、日本、美、法5个国家在我国设有8个总领事馆。
随着我国四个现代化事业的胜利推进以及国际往来日益频繁,建立在平等互惠基础上的中外领事关系也必将不断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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