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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01-31 00:00

鼓励群众奋发自学的重要措施

第3版()
专栏:

鼓励群众奋发自学的重要措施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并批准先在京津沪三市试点
国务院最近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要求各地、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贯彻执行。为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先在北京、天津、上海等地进行试点。其他地区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做好准备工作。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规定,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学历、年龄的限制,均可自愿申请参加考试。在职人员持所在单位证明,待业人员持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人民公社证明,到省、市、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指定的单位办理报名手续。经对报考人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发给准考证。
考试方法是,在统一标准的前提下,由各省、市、自治区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一)由主考高等学校采用学分累计制办法,按照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分学科进行考试。对考试合格者,由主考高等学校发给单科成绩证明书。学分累计达到规定的毕业要求者,由自学考试委员会发给毕业证书。(二)由主考高等学校按照各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确定考试科目,进行一次性考试。考试合格者,由自学考试委员会发给毕业证书。(三)由省、市、自治区自学考试委员会按照各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确定考试科目,组织统一考试。考试合格者,由自学考试委员会发给毕业证书和单科成绩证明书。
试行办法规定,无论在职人员经过业余自学或待业人员自学获得毕业证书者,国家都承认其学历。在职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待业人员由省、市、自治区计划、人事、劳动部门根据需要择优录用,按其所学专业安排适当工作。其工资待遇,待业人员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低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标准的,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教育部在报告中说,从1979年开始,凡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的高等学校所举办的函授、夜大学,企事业单位、地区所举办的业余大学毕业生,其工资待遇,可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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