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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03-31 00:00

律师制度浅谈(二) 建国以来律师制度简况

第5版()
专栏:法律知识

律师制度浅谈(二)
建国以来律师制度简况
一九五四年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公布以后,司法部指定北京、上海、天津、沈阳等几个大城市试办律师工作,主要是为刑事被告人辩护。那个时候不叫律师,叫公设辩护人。
一九五六年初,司法部在全国逐步建立律师机构。一九五六年、一九五七年,司法部召开了两次全国律师工作座谈会。董必武同志在一九五七年七月第二次全国律师工作座谈会上说,律师工作不要摆样子,不要走形式,律师工作是有前途的。从一九五五年到一九五七年年中,律师工作有很大发展,是新中国人民律师工作的一段兴旺时期。那个时候,律师协会或律师协会筹备会,全国有十九个,法律顾问处有八百一十多个,专职、兼职律师接近三千人。
一九五七年以后,由于左倾思潮的影响,律师被说成是“资产阶级的东西”,律师给犯人辩护被说成是“包庇犯罪”、“丧失立场”,于是律师制度受到批判,被取消了;相当多的律师,因为执行职务而被错划为右派;绝大部分从事律师工作的同志被下放或转业。当时,只有个别城市如北京还留有极少数律师进行工作。到了“文化大革命”,连这极少数律师也被取消了。
粉碎“四人帮”之后,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和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之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并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恢复和发展律师制度就是其中重要措施之一。一九八○年八月,人大常委会通过和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这就使律师工作的重建和发展有了法律根据和保障。现在,全国许多省、市恢复或建立了律师协会,建立了法律顾问处,律师人员已达三千多名。
律师制度的恢复和发展,给了我们两点启示:第一,不能因为律师的名称来自资本主义社会,就笼统地说律师是资产阶级的东西。我们国家的律师,是为人民服务的。第二,恢复和发展律师制度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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