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齐珊 白有忠 |
1981-04-23 00:00 |
应当确立法人制度
第5版() 专栏:
应当确立法人制度 刘齐珊 白有忠 随着社会主义商品流转的不断发展,各个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间的经济往来和民事活动日益频繁,它们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更加突出。但是,由于法人制度尚未确立,它们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受到影响,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这种状况不利于发挥它们的积极性,不利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尽快确立法人制度,是法制建设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什么是法人呢?法人就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所谓人格化,就是在一定条件下,这些组织也和我们这些具有权利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一样,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享有财产权利,担负义务,并能在法院或仲裁机关起诉应诉。法律上把这种具有权利主体资格的组织叫作法人。在我国,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公社各级组织、合作社、社会团体等等,都可以称为法人。这是否意味着,任何组织和团体都可以构成法人呢?当然不是。构成法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是经过国家认可的社会组织。法人的设置、变更和撤销都要按照法定程序,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的审查、批准和登记。法人还要根据一定的条例或章程,规定它的组织宗旨、性质、活动范围以及应遵守的事项。(2)必须有自己独立支配的财产。这是保证法人能够独立参与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3)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和诉讼,即具备承担用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的资格。凡是不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组织,都不能成为法人。例如工厂里的车间、学校里的班级、球队、田径队等一类组织,都不是法人。 法人制度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把民事权利主体区分为自然人(即公民)和法人,早在公元534年公布的罗马法中,就已有了原则的规定。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即拿破仑法典),限于当时的经济条件,虽然没有明确提出“法人”一词,但其中已有一些法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后来各个资产阶级国家制定的民法典,都是在罗马法、法国民法典的基础上,对法人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十月革命后制定的《苏俄民法典》,也充分肯定了法人制度。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民法,都已确立了法人制度。在我们国家里,享有独立财产权利的主体,除了公民以外,就是法人。法人是我们国家商品经济活动的主要参加者。 目前,在商品流转中,哪些组织具有法人资格,能参加民事活动,哪些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参加民事活动,是很混乱的。大体上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一些组织和单位(如工厂的车间等),对外参与民事活动,乱签合同。结果,由于不能履约,给国家和集体造成经济损失。经济合同对衔接供、产、运、销,协调经济联系,实现国家计划,起着重要的作用。这类合同签约的主体必须是法人。只有法人才能履约,不是法人的组织无法签约,也承担不起违约的责任。二是许多已经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由于没有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障。如不少集体企业,由于没有确定享有法人地位,它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左邻右舍,随意用行政手段进行非法干预。有的房屋设备被无偿占有,公积金被大量平调;有的由于负担不起名目繁多的“苛捐杂税”,诸如什么市管费、人防费以及上缴主管部门的管理费等而发生亏损,影响了公共积累和成员的收益分配。三是由于法人制度未确立,一些“皮包公司”一类的非法组织乘虚而入。它们一无资金,二无营业场所,三无设备,四无真正的职工,就靠几个“经纪人”手里拿着一个皮包,里面装着一些介绍信、文件、单据之类的东西,凭三寸不烂之舌到处活动,或坐地转手批发,或买空卖空,进行投机倒把活动。象这类“组织”,根本就不是法人,应该严加取缔。以上情况说明,为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保障企业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流转的正常发展和积极认真地推行合同制,确立法人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确立法人制度,也是民事审判工作和经济司法工作的迫切需要。当前,各级人民法院的民庭和经济审判庭,在遇到应该保护法人利益或者应该追究法人经济责任时,由于法人制度未确立,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往往感到难于处理,影响民事经济案件的调解、仲裁和审理效果。 确立法人制度,也是适应涉外民事活动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国已同世界上一百二十四个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同一百七十多个国家和地区有贸易往来,同一百多个国家进行科技文化交流,同许多国家已经签订或者将要签订数量繁多的经济方面的协定和合同。今后,除了国家机构进行国际间的交往外,还会有大批的企事业法人和外国进行经济文化交往,涉外的民事活动将会大大增加。如果法人制度不尽快确立,也会影响涉外民事活动的进行。 从现实情况来看,法人制度也有了确立的可能。建国以后,在不少的单行法规中,对构成民事权利主体的社会组织,都作了一定的规定。在实践中,绝大多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是以法人资格参加民事活动的。在经济部门,不少人对“法人”一词也不是陌生的。国家承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法人地位,承认它们享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有利于使它们在经济活动中把权利和责任结合起来,发挥它们的积极性、主动性,把企业事业单位管理得更好。现在是到了正式确立法人制度的时候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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