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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友渔 1981-06-30 00:00

党的领导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保证

第5版()
专栏:

在庆祝建党六十周年之际,本报邀请首都部分社会科学工作者举行笔谈,下面是他们的发言摘要。
党的领导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保证
张友渔
今年7月1日,是中国共产党成立六十周年纪念日。回顾党领导中国人民胜利地进行革命和建设的战斗历程,更加感到没有党的领导,就不可能建成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也不能够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法制是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这是任何革命政党都清楚的。因此,在革命斗争中要破坏旧法制,革命成功后要建设新法制。我们党对法制的作用也是重视的,只是由于在各个历史阶段中所处的地位不同,而不能不采取不同的态度。在没有取得政权的时候,破坏统治阶级的旧法制是革命的任务;在革命成功或部分成功,建立了自己的政权后,作为保卫和巩固革命成果的工具,是建立新法制。在我们党领导革命的进程中,从中央苏区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到1949年的共同纲领,以及1954年的宪法,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建国以后,随着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需要,我国曾经陆续制定了不少法律,社会主义法制一步步建立起来。我国的法制建设虽然也走过曲折的道路,甚至遭受到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破坏,但是,在党的领导下,毕竟已走上了健全发展的道路。特别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党中央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正确方针指引下,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呈现了从来没有过的好形势。
我们党领导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最重要的一个原则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建国初期,我们还不得不用革命手段完成民主革命的某些遗留任务,现实生活对法制的需要还不那么迫切,或者某些方面虽有迫切需要,但由于我们还缺乏经验,还不可能建立起健全的法制。现在不同了,既有客观的需要,又有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因而可以逐步制定出一批法律,并且可以使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尽快健全起来,这是完成党和国家现阶段任务所必需的。建国三十多年来,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了稳固的基础,阶级状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作为阶级的地主阶级、富农、资本家阶级已不存在了,敌人的范围缩小了,人民的范围空前地扩大了。社会主义法制也必须反映这个实际情况,把调整人民内部的社会关系、保护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保护人民,不仅要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人身权利,而且从人民的长远利益出发,要保卫现代化建设的正常进行。要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就必须把国家政治社会生活的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要保卫现代化建设的正常进行,就必须对经济方面的改革、整顿等制定出必要的法律、规章制度。总之,我们必须完善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并保证坚持执行,不得违犯,使社会主义法制成为保障人民民主专政的强大武器,以维护人民权利,打击阶级敌人的破坏活动。
党不仅要领导立法,也必须领导司法,以使社会主义法制沿着正确的轨道向前发展。但是,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法律一经制定,人人都要遵守,党也不能例外。在司法活动中,党的领导的作用在于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配备和教育好干部,使检察、审判都能正确进行。我相信,只要我们党加强对法制建设的领导,社会主义法制肯定会更加健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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