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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如 1981-08-31 00:00

如何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介绍这一问题的讨论情况

第5版()
专栏:学术动态

如何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介绍这一问题的讨论情况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1954年宪法中作了明确肯定,同时,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后来,随着阶级斗争的扩大化,这一正确的原则,被说成是“没有阶级观点”,是“同反革命讲平等”,因而遭到批判。在“文化大革命”中,这一原则更变成无人敢于问津的禁区。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之后,党中央确定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法学界有的同志就开始宣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1978年12月,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接着,在全国报刊上,普遍开展了对这一原则的宣传和讨论。1979年6月召开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通过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这一原则再次作了明确规定。
目前,法学界对这一原则虽有争论,但已经不是要不要这一原则,即不是一方要否定这一原则和另一方要坚持这一原则的争论,而是对这一原则究竟应该包括哪些内容的争论。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专指适用法律(司法)上的人人平等,不包括立法方面;另一种观点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包括适用法律(司法)方面,也包括立法方面。
持第一种观点的同志认为:适用法律和制定法律是不同的。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消灭了,但还有剥削阶级的残余分子,还有反革命分子和各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等等。这些人虽然极少,但也包括在“人人”的范围之内,如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立法方面,就是说,要把这些人的意志和利益体现到法律里去,那法律的性质就要变了。所以,立法上我们不能讲人人平等。事实上,象上面所列举的那些人,是无权直接或经由他们选出的代表参与立法活动的,这就同人民和一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不同。我们应该实事求是地承认这种客观存在的实际情况。在适用法律上是人人平等的,即任何公民,只要守法,就一律平等地加以保护,只要触犯了刑律,就一律按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有的同志很明确地说:立法上是人民一律平等,不包括敌人;司法上是公民一律平等,不仅包括人民,也包括敌人。这就是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含义。
持第二种观点的同志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制原则,应该全面地反映在立法、司法等各个方面。法律的适用是以法律的制定为前提的,没有立法上的人人平等,就没有司法上的人人平等。我国宪法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男女平等,不仅体现了立法活动中公民都有权直接或间接参与法律的制定,同时,在法律里也就体现出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平等原则。
从讨论中可以看出,这两种观点之争,牵涉到两个重要的理论问题。一是如何全面地、正确地理解马克思主义的平等观;一是如何坚持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阶级性的基本原理。
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斗争中,提出了以消灭阶级特权为主要内容的平等要求。无产阶级也提出了自己的平等要求,这种平等要求归结为消灭阶级。资产阶级首先提出来的权利平等要求,主要是指达到一定年龄的全国公民,都享有同样的政治权利,其中包括立法权。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说得很明白:“人们生来并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方面是平等的。”“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自或通过其代表参与制定法律。”这是写在纸上的东西,实际上并不是那样。在私有制存在、资产阶级居于统治地位的情况下,无产阶级要与资产阶级平等地享有管理国家的权利是不可能的。
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掌握政权后,使权利平等的要求发生了一个根本性的变化,即由对占人口少数的剥削者才是真实的权利平等,变为对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劳动人民真实的权利平等。但是,权利平等在全体公民(或人人)中的完全实现,是以消灭阶级的平等要求的实现为基础的。
与此紧密相连的是法的阶级性问题。如果我们现在就说立法上也是人人平等的,那就否定或抹杀了法的阶级性。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联系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不能否认,我国的法是有阶级性的,它只能体现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而不能体现敌视社会主义分子的意志和利益。所以,立法上不能人人平等,这是显而易见的。
在宣传和讨论这一原则的过程中,对有关的一些问题,已经取得了比较一致的意见。如对人民和公民这两个概念,过去不少同志搞不清楚,经过讨论,比较一致地认为: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是相对于敌人而言的。这一概念,在我国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但始终不包括敌人。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凡具有我国国籍,依据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都是我国公民。又如关于这一原则有四种提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和“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开始也有些不同看法。经过讨论,比较一致地认为:前三种提法中的主体是“人人”或“公民”,这两个概念,就范围讲是同一的,因而,前三种提法的含义是在适用法律上公民(或人人)一律平等。后一种提法的主体是人民,毫无疑问,人民不仅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而且在立法上也一律平等。
总的看来,对这一原则的宣传和讨论是有益的。进一步研究这个问题,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对法学理论的研究,都是必要的。(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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