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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08-31 00:00

税务问答

第3版()
专栏:

  税务问答
问:原是杂粮行商,已领行商营业许可证,现欲转正式粮食座商,不悉是否许可?
答:应向商业局申请座商营业执照。
问:商号赊给农民的货物,写了流水账,算上营养额,纳了营业税。农民还账时给的是粮食,商号把粮食卖了,这批粮食还再算营业流水吗?征税时还征营业税吗?
答:营业税是一种行为税,凡有营业行为者,即应课征营业税。商号赊给农民货物是营业行为,应课征营业税。商号把农民还账时所给的粮食卖了亦是营业行为,故亦应算流水,照征营业税。
问:政务院通知自七月一日起调整全国税收甲项直接税部分:“座商赴外埠销货,持有本市税局证明者,可按座商税率向销地纳税”。我是外埠一个制粉厂的职员,驻京推销本厂面粉,持有证明,亦是自产自销,并未卖给商人,是否可按北京市当地粉厂百分之一纳税?
答:外埠制粉厂,持有证明,驻京推销自产面粉,其售价减去必要费用(运费等)后如只有制造利润者,其营业税按面粉制造业税率百分之一计征。如高于原厂出售价,已有商业利润者,应照米面商业税率百分之二计征。
(北京市税务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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