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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险峰 1981-10-31 00:00

让生产队和农民得到实惠 长安县社队企业分利于民

第2版()
专栏:

让生产队和农民得到实惠
长安县社队企业分利于民
本报讯 记者景险峰报道:陕西省长安县在社队企业盈利不断增长的情况下,注意正确处理积累和分配的关系,去年向生产队共返还利润671.3万元,纳入当年社员分配。
截止去年年底,长安县社队企业已增加到1,966个,几乎每个公社、每个大队都有了自己的企业;从业人员5.1万多人,占全县农村劳动力的18%。1980年社队企业产值占全县工农业总产值的52%。近三年来,全县社队企业共实现利润6,156万元;给国家交纳税金567万元;给生产队支付投工工资3,489万元。今年上半年,社队企业总产值又比去年同期增长4.3%。以上数字表明,社队企业与全县70万农民的利益息息相关,成为社员的一个重要收入来源。
前些年,由于“左”的思想的影响,“穷过渡”造成的后遗症,加上社队企业“谁办谁有”的限制,大队企业的利润,很少给生产队分配;公社企业的利润,从不给生产队分配。广大社员名义上是社队企业的主人,事实上不能当家做主,经济上也得不到应有的利益。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长安县在调查研究、典型试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做好社队企业收益分配工作的措施,强调社队企业的利润主要是各生产队投工的劳动力创造的,必须进行必要的劳动分红,保证生产队得到实惠;同时明确规定,社队企业实现的利润,在交纳所得税,扣留各项基金和归还银行到期贷款以后,其余部分社办企业要提取30%,大队企业要提取50%,如实分配给投劳力的生产队。
社队企业实行分利于民,很受农民欢迎。它从经济上体现了社队企业为全公社、全大队社员集体所有,促使生产队和社员关心和支持社队企业。同时,限制了社队企业的盲目发展,改善了经营管理。对某些社队干部乱用企业利润的不正之风,也起到了一定的制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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