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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04-30 00:00

解放军三总部发出通知要求全军 做爱护文物古迹的模范

第4版()
专栏:

解放军三总部发出通知要求全军
做爱护文物古迹的模范
新华社北京4月29日电 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最近向全军发出通知,要求各部队进一步做好文物古迹保护工作。
通知指出,我国历史悠久,文化遗产极为丰富。保存在地面地下的历史文物和革命文物,是国家和人民十分珍贵的文化遗产。广大指战员,曾为保护国家文物古迹作出了贡献。
为了使部队更好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护文物古迹的政策和规定,切实抓好落实,通知要求:
一、要组织部队认真学习国务院有关加强古建筑和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工作的指示,了解和熟悉国家有关保护文物古迹的政策和规定,自觉遵守,做爱护文物古迹的模范。
二、驻在国家重点保护的古建筑内的部队,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迁出来。驻在历史文化名城的部队,在营区规划、军事设施建设等方面,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驻在文物古迹区附近和名胜风景区的部队,凡有“三废”、噪声、恶臭污染的,必须尽快设法治理。
三、经有关部门审核可以继续使用古建筑的部队,要严格按《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防火、防盗、防霉烂、防损坏的措施。
四、今后各单位在进行营建和构筑军事设施时,应尽量避开古建筑和名胜风景区,严禁乱拆、乱挖、乱建。
五、部队在施工、营建、生产中,若发现古墓、古城遗址或其它历史文物,必须严加保护,并立即报告上级和文物管理部门。
六、凡部队人员到古建筑内和名胜风景区执行任务或游览,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爱护文物古迹,不准采花折木,不准乱涂乱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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