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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春 1982-05-31 00:00

政社分开有利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

第3版()
专栏:

政社分开有利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
中央党校科学社会主义教研室 李永春
为了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宪法修改草案按照政社分开的原则,规定设立乡政权,保留人民公社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并承认其他各种形式的合作社经济同人民公社一样,都是集体所有制经济。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加强政权工作,密切政权同群众的联系,而且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也具有现实意义。前不久,我们到四川省邛崃县调查了桑园乡公社体制改革的试点情况,感到宪法修改草案把政社分开的规定是有道理的。
政社分开是发挥经济组织职能作用的前提。过去政社合一,把政权组织和经济组织的职能、管理手段搅到一块,政不修、企不兴,客观上使经济组织失去应有的自主权和进行经济活动的内在动力。现在,随着各种生产责任制的出现,就要求用经济办法管理经济,打破行政区划,发挥经济组织的职能作用。桑园乡为了适应这一需要,分别建立了党、政、企三套领导班子,乡党委主要抓党的工作,并在各行政村设党支部。乡政府为政权组织,下面设立行政村。在公社体制中,由于把党、政分离出去,他们在乡成立农工商联合企业,作为联合起来的完全的经济组织,它的职能是用经济办法领导和管理全乡农副工商各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没有政社分开,就不会有这样严整的经济组织。
有利于合理组合经济组织。由于经济组织可以不受行政区划、行政组织的限制,可以完全摈弃以前的那种靠行政手段简单地把农民捆在一起的老办法,能够按照平等互利和自愿互利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组织,比较充分地利用了各方面的人力、财力、技术和自然资源。
有利于用经济办法管理经济。作为完全的经济组织,没有那种发布行政命令的权力,同时为了有效地开展经营活动也不允许这样做,这是政社分开后的一个突出变化,只能按照经济办法管理经济。桑园乡联合企业对所属各生产经营单位,不搞平调,不搞集权,尊重并维护各方面在人、财、物、产、供、销等方面的自主权。联合企业按国家计划和市场需要安排企业的生产计划,通过经济合同制,与各专业公司、生产单位制定产供销计划,共同承担合同的经济责任。联合企业克服了吃大锅饭的做法,通过改进计酬办法,对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实行按劳分配。这样一来,促进了集体经济的发展。实践证明,政社分开有利于用经济办法管理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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