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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德华 胡乃武 1982-05-31 00:00

第一部分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社会经济生活

第5版()
专栏:社会主义经济建议常识读本

第一部分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社会经济生活
第四章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社会公共经济生活。社会公共财产。社会主义国家和其他社会组织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
第一节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社会公共经济生活
社会主义社会公共经济生活的内容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社会公共经济生活,指的是作为整体的劳动者从事的经济活动。它包括生产、流通、分配、消费以及对国民经济进行管理等许多方面的经济活动。
我们可以举出下面这些作为社会主义社会公共经济生活的例子:
社会公共财产(包括国土及其它自然资源、工厂矿山、铁路公路等交通运输设施、邮政电讯等通讯设施、水利设施等等)的维护和管理;
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和计划,对各种经济政策、经济法令的制订;
组织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组建新企业;
对各个企业的活动进行统一管理,解决企业自身不能解决的困难;
全国城市和农村的公共工程的建设;
组织全社会力量发展科学和技术;
对社会产品和社会财富在国家、企业、劳动者之间,企业之间,劳动者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
调节消费和积累之间的比例关系,调节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的比例关系;
对落后地区的开发和经济援助;
对教育、文化、卫生保健等事业的财政拨款;
组织社会公共消费;
代表全社会的利益处理对外经济关系;
抗御自然灾害和救灾;
保护和改善环境,治理国土;
为巩固国防和做好治安工作提供物质保证;
等等。
以上这些都不是家庭和企业所能办到的。它们都是由作为整体的劳动者直接进行的,都是社会主义公共经济生活的内容。
从这些社会公共经济生活的内容来看,它们关系到全体劳动者的利益,关系到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存亡。因此,我们很容易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没有社会主义的社会公共经济生活,就没有社会主义。换句话说,只要这种公共经济生活受到削弱,社会主义事业就要受到损害,如果这种削弱长期得不到纠正,社会主义制度就有被破坏的危险。
因此,我们决不能把自己的眼光局限于劳动者的家庭经济生活,局限于社会主义企业的经济活动,而必须十分关心社会主义的社会公共经济生活。我们要看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家庭经济生活和企业经营的好坏,都直接依存于社会公共经济生活。
社会主义公共经济生活的主体。社会主义的国家组织和社会组织
以上指出,社会主义社会公共经济生活的主体是作为整体的劳动者。作为整体的劳动者在社会主义社会公共经济生活中怎样体现其主体的地位和作用呢?
第一,作为整体的劳动者的利益——也就是全社会的利益,必然会在社会公共经济生活中体现出来。我们知道,对什么是全社会的利益这个问题作出抽象的回答,是比较容易的。但是,要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对这个问题给以具体的回答,就需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研究实际生活中提出的许多问题,对这些问题作出正确的分析和综合。只有具体地了解全社会利益之所在,作为整体的劳动者才能真正起到社会主义社会公共经济生活主体的作用。
第二,作为整体的劳动者的意志,有一个形成和表达出来的过程,并在社会公共经济生活中贯彻这种意志。实行社会主义民主,是形成、表达这种意志并把它变为强有力的行动的必要前提。只有实行社会主义民主,才能使形成的意志比较符合全社会的利益。当然这种符合不是绝对的。因为实行社会主义民主就是在劳动群众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常多数人的决定是比较正确的,但有时真理却在少数人手里。不论哪一种主张更能代表整体劳动者的利益,整体劳动者要能以一个统一的意志行动,实行社会主义民主总是必要的。
第三,在社会主义社会公共经济生活中,整体劳动者要起主体的作用,就一定要有经常的为实现上面说的那种意志而进行工作的经常性的机构。这种机构在当今各社会主义国家中就是社会主义的国家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它们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公共经济生活的经济实体。因此,也可以说,社会主义的社会公共经济生活就是社会主义国家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它们的内部以及它们同社会主义企业、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中发生的经济运动。
第二节 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什么是财产
财产是个政治经济学的概念。可以成为财产的,不只是劳动的产物。未经人类劳动加工的自然物——广义的土地,也可以成为财产。但是一物要成为财产,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它是某个主体意志专有的领域。就是说,这个主体垄断了它,即可以任意处置它。可以使用它、滥用它;也可以出让这种垄断,让别人使用。但是,既然它是这个主体的财产,就必须排斥另外一个主体的意志对它的任何干预。
因此一物要能够成为财产,首先必须是可以垄断的。空气不能成为财产,因为它的自然属性使任何人对它的垄断成为不可能。而土地就因为它可以被垄断而成为财产。其次,这种垄断必须在事实上存在。
第二,某个主体独占这一物,要能给自己带来某种经济上的利益,这种独占才是在经济上有意义的。一物要成为真正的财产,必须作为财产能够在经济上实现自己。比方说,一个人垄断了一大片沙漠,如果这片沙漠不能给他带来任何经济利益,这样的人可以说同一个不占有一点沙漠的人,事实上是没有区别的。
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才能有名副其实的社会公共财产
社会公共财产,从严格的科学的意义来说,就是属于作为整体的劳动者的财产。这样的财产在奴隶制、封建制以及资本主义制度下都是不存在的。在私有制的社会中也常有所谓社会公共财产、国有财产等说法。但这只是名义上的或口头上的,实际上并不存在那么一回事。在私有制社会中,所谓社会公有、所谓国有,实际上只是区别于私有者的个人所有的一种财产——它是居统治地位的剥削阶级或几个剥削阶级的公共所有,属于这样的主体的意志的专有领域。广大的劳动群众在这样的社会制度下既然处在被剥削被压迫的地位,在这种公有财产的主体中怎么能有他们的地位呢?在这样的社会中,为剥削阶级公有的财产同剥削阶级分子的私有财产一样,都是剥削阶级剥削劳动者的手段。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说,资产阶级国家,不管它的形式如何,本质上都是资本主义的机器,资本家的国家,理想的总资本家。它愈是把更多的生产力据为己有,就愈是成为真正的总资本家,愈是剥削更多的公民。
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群众成为社会的主人,这才存在作为整体的劳动者——即理想的总劳动者——这个主体,这才存在他们意志专有的领域,成为社会主义的社会公有财产。它们是劳动者为谋取自己利益的物质手段。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已经积累起来的劳动,只是扩大、丰富和提高劳动者生活的一种手段。因此,只有在这时候,才存在真正名副其实的社会公共财产。
在马克思用德文写成的著作中,“财产”和“所有”本来是一个字,是从“自己的”这个字演变来的。所以社会公共财产,也就是“社会所有”。在第一章中我们已经指出生产资料归社会所有,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本特征。这一节我们讲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才能有名副其实的社会公有财产,其实只是第一章中所讲的另外一个表达方法罢了。
社会公共财产是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物质前提条件
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是劳动者个人和作为整体的劳动者,在全社会范围内长期进行的建设。进行这种建设的物质手段,除小量是劳动者个人的财产外,绝大部分(包括归企业所使用的)都是社会公共财产。社会公共财产是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基本条件和物质基础。
社会公共财产是不断变化的。国土及其他自然资源,变化比较小,而且比较慢,但也并不是完全不变的。比如,不能再生的能源,如石油、煤炭等等,开采出多少就减少多少。可见自然资源作为经济建设的有利条件,是会发生变化的。当然,如果我们对自然进行合理的改造,那么不但原来的自然资源得到保护,而且它们可以成为经过人类加工过的自然物变成经济建设更有利的条件。至于社会公共财产中的劳动生产物,尤其是其中生产工具这一部分,它是变化得比较快的。这种生产工具的改进和增加,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力发展的一个重大因素。
在社会公共财产中还包括生活资料的部分。这部分生活资料的重要性也不应该忽视。这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来说:一、社会在组织扩大劳动就业的经济活动时,就需要增加用来支付劳动报酬的货币总量。货币总量的这个增加的部分,应当有相应的社会公共所有的生活资料。二、当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一些非社会主义的力量,利用生活资料进行投机倒把活动,来损害社会主义事业时,社会公共所有的生活资料就是社会主义力量同非社会主义力量进行斗争的物质手段。三、社会主义的消费,不仅包括劳动者家庭的收入中支付的部分,还包括规模巨大的福利事业及其他公益事业。举办这些事业要求社会拥有巨大的并且不断增加的在生活资料形态上的社会公共财产。
在社会公共财产中,还包括用于经济管理和一般社会管理的物质资料,用于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物质资料,用于国防、用于国内阶级斗争的物质资料,等等。它们的意义可以从它们所发生的作用中得到说明。
社会主义社会公共财产的意义如此巨大,爱护社会公共财产,保护社会公共财产,努力扩大社会公共财产,就成为社会主义制度下每个劳动者的神圣职责。
本章执笔 陈德华 胡乃武
(原载《经济学周报》1982年第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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