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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真 1982-09-30 00:00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在中国法学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一九八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第1版()
专栏: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在中国法学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
  (一九八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彭真
我来参加会,是为了祝贺中国法学会的成立。杨老(杨秀峰同志)要我讲话,讲什么?
一、希望法学会按杨老讲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做出贡献。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说起来没问题,实际上并不是大家认识都一致的。四项基本原则是不是只是一种学说,只是“百家争鸣”中一家的主张?不是。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共中央提出的,但它不是凭空的设想,而是我国二十世纪以来历史经验的总结,是我国历史自己总结出来的基本原则,是社会实践检验过的真理。远的不说,二十世纪以来,中国至少发生了四件翻天覆地的大事。第一件,孙中山先生领导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帝制,建立了中华民国。但是,革命成果被反动势力篡夺了。第二件,推翻了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三座大山,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件事是什么人领导完成的?是资产阶级?开明士绅?还是其他什么英雄?都不是。是在以毛泽东同志为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是工人阶级领导全国人民取得的。第三件,废除了剥削制度。建国初期,没收了官僚资本,解决了资本主义中的80%。经过土地改革,消灭了封建剥削制度。后来进行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废除了几千年人吃人的剥削制度。第四件,建立起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的工业基础和国民经济体系。解放前,我国是农业国,是供应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国家原料的产地和资本主义商品的销售市场。当时,一辆汽车也不能造,石油只有20多万吨、煤只有四千几百万吨,不能制造精密、大型机床,这就是当时的工业基础。三十几年来,不管我们经过多少曲折,现在不但可以制造汽车、飞机,而且生产了导弹、原子弹。现在年产石油1亿吨、煤6亿吨,有品种比较齐全的280多万台机床,与世界各国比,不算少。这说明什么呢?三十几年来我们艰苦奋斗的结果,有了可以自己装备自己的坚实的工业基础。这几件大事,不是那个学派的什么主张,而是铁的事实。事实最雄辩,最有说服力。历史实践证明,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不坚持这四项基本原则,中国向哪里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我们的道路就会是光明的、坚定的,越走越宽广,不管遇到什么困难都一定能克服,就一定能实现社会主义的四个现代化。
杨老说,要对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作出贡献。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当然不是资本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当然不是搞资本主义法制;更不是法家那一套。法家、儒家都是封建的。我们要的是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什么是社会主义?废除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实行按劳分配,实行计划经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废除剥削制度是根本的标志。当然,我国还有经济犯罪,还有变相剥削,走私贩私、贪污受贿和各种经济犯罪实质上都是变相剥削,但在我国剥削制度已经废除了。走私贩私、贪污受贿等,在我们的国家是犯罪行为,不是经济制度。
法学会的工作主要的就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作出贡献。
二、理论必须联系实际。社会科学和法学不联系实际干什么?个人爱好,只要对人民无害,研究什么都可以。但是,法学会的研究工作应当联系实际。什么是联系实际?就是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总结自己的经验教训,找出中国自己社会的发展规律。同时,又反过来用于实际。
现在的研究工作是不是都联系实际呢?不见得。有的从希腊、罗马出发,从欧洲的文艺复兴时期和启蒙时期的观点出发,从书本出发,从概念出发。每个国家有每个国家的统治的意识形态,每个人有每个人的想法,但客观实际只有一个。社会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从实际出发,用实践检验,就容易辨别个人的想法对不对。这样,就有了客观的标准,大家从实际出发,大家用社会实践检验,法学界的思想就容易统一。
三、要吸收古今中外的有益的经验教训,这一点很重要。中国是大国,夜郎不要自大,大国自大也不好。建国初期,所有帝国主义都对我国封锁,怎么办?关起门来打扫屋子,把三大敌人的残余打扫干净。就是在那个时期,我们也研究世界各国的经验。1954年制定宪法时,就研究了世界各国的宪法。现在情况变了,我们同120多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外交关系,互相往来。研究法学必须吸收古今中外的有益的经验。不要以为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法学上没什么东西。我国古代法有丰富的经验,从春秋战国到明、清,法很多,不过是封建的经验,要加以研究,去其糟粕,吸收有用的精华。研究中国过去的、外国的法干什么?是跟着它跑?不是。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要为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法制服务。对中国社会主义有益的就吸收,对糟粕、毒素要抛弃,要批判。这和实用主义不同,我们有四项基本原则,以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为标准。法学会要研究古今中外的法律,不管进步的、中间的、反动的,不管是奴隶主的、封建的、还是资本主义的,都要研究,取其有用的精华,去其糟粕和毒素。
四、法学是什么?是上层建筑。它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又要反过来为经济基础服务。社会发展了,经济基础发展了,法要随着发展。资本主义社会进入社会主义社会,法也要随着变化发展。但法学又有自己独立的体系,自己的逻辑。立法要从实际出发,但也要有自己法的体系,前后、左右不能自相矛盾。不能灵机一动想搞什么法就草率地搞什么法。
这两者好象是两个东西。如果两者不一致怎么办?对此,法学界的思想恐怕也并不完全一致。是法服从实际情况,还是实际情况服从法?谁是母亲,谁是子女?实际是母亲。实际产生法律。法律、法理是儿子。法要有自己的独立的体系,有自己的逻辑,但要从社会实际出发,受社会实践检验。如果法与实际和社会主义发展需要不适应了,就要研究修改。宪法修改草案就是从实际来的,是我国三十几年来正反两方面经验的总结,也吸收了外国的经验,但又有自己的体系和逻辑,不能互相矛盾。是否这样认识?请同志们考虑。
今天,我在中国法学会成立大会上抛一块砖,希望引出你们的玉来。 (新华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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