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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10-24 00:00

中国红十字会会章

第3版()
专栏:

  中国红十字会会章
【新华社十六日讯】中国红十字会会章
一九五零年八月二日改组中国红十字会协商会议通过
一九五零年九月六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红十字会。
第二条 本会为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人民卫生救护团体。根据“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总方针及“动员和组织人民实行自救助人”的救济福利方针,以协助各级人民政府,面向人民大众,宣传并推广防疫、卫生、医药及救济福利事业为宗旨。
第三条 本会任务:
一、团结群众,担任救护训练及宣传公共卫生。
二、推动卫生防疫工作,进行医疗服务。
三、办理灾害救助及救济性医药卫生工作。
四、在必要情形下,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担负国际性救助及医疗服务。
第四条 本会以白底红十字为标帜。
第五条 本会总会设于首都。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凡赞成本会宗旨,遵守本会会章,自愿参加本会者,经会员一人介绍,均可向所在地本会各级组织申请入会,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左列权利:
一、在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二、对本会议案及工作,有建议、讨论及批评的权利。
三、对本会工作人员有批评的权利。
四、有享受本会所举办的各种学习、研究及救济福利事业的优先权。
第八条 本会会员有左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会章及执行本会决议。
二、宣传并贯彻本会宗旨。
三、缴纳会费。
四、介绍新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均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有转移者,凭会员证即可向转移地区的本会组织报到。
第十一条 会员自愿退会者可向所在地区本会组织申请退会并须缴回会员证。
第三章 组织
第十二条 本会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机关。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所选出的理事会为最高领导机关。
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得由中央人民政府有关部会、人民团体的代表及原红十字会现有留会之理事及其职工代表等共同举行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十三条 本会依地区及工作需要,在总会下,各市县得设分会,其下得设支会或小组,必要时得在各大行政区省、民族自治区设总会代表机构。均以各该级地区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为权力机构,在闭会期间,以其所选出的理事会(分会以上)或干事会(支会以下)为各级领导机关。
第十四条 总会及分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二年召开一次,支会、小组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均得提前或延期召集之。
第十五条 总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理事十九人至二十七人组织之。并由理事互选常务理事若干人,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组织常务理事会,主持会务及执行日常工作。任期均为二年,连选得连任。
第十六条 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未召开前,总会会长、副会长及理事选出后,须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聘任之。
第十七条 总会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均得临时召集之。
第十八条 总会于理事会下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至三人。由会长提请理事会通过任命之。
第十九条 总会、分会、支会小组等组织规则及各项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二十条 本会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下级组织每月须向上级组织报告会务,上级组织的指示,下级组织须认真执行。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一条 凡会员在业务上有模范事迹或贡献者,各级组织得予以适当的表扬,其贡献较大者,得报告总会,予以嘉奖。
第二十二条 凡会员有违反本会会章之行为者,得由所在组织依情节轻重,给以教育,或适当处分。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主要依靠会费及事业收入作为必要开支。不足时,得请求人民政府予以适当的补助,并得接受自愿捐献。
第二十四条 本会所有房地产,所办事业及救济福利物资的运输等,得向人民政府请求减免捐税或优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章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会员代表大会未召开前由协商会议通过)呈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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