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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晨 晓渡 1983-01-31 00:00

遗弃残害女婴是犯罪行为

第3版()
专栏:

遗弃残害女婴是犯罪行为
江晨 晓渡
前不久,我们曾在几个省、市进行调查,发现被遗弃和残害的婴、幼儿,除病残儿外,绝大多数是女婴、幼儿;有的地区福利院收养的婴、幼儿中,女婴、幼儿占健全儿的99%。有个县去年1至2月弃婴65个,全部是女孩。有的大队男婴竟占婴儿比例的60—70%,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出现这些现象的根源,主要是封建思想作怪。现在提倡只生一胎,有的人生了女孩以后,就认为“断了后”了,就想尽办法扼杀女婴,以便达到重生第二胎的目的;有的人认为女孩无用,是累赘;有些人认为有出息的能作出重大贡献的妇女是极少数,男子起码是个劳动力。这些看法,都是不对的。
要知道,经历二千多年封建统治的旧中国,妇女一直被禁锢在家庭的小圈子里,受到封建的政权、夫权、族权和神权的统治束缚,理想、智慧、才能都受到社会环境的压抑,并不是妇女天生无能。新中国成立后,妇女和男子一样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广大妇女在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了作用。在家庭生活中,妇女往往承担了更多照顾孩子和老人的义务,许多女孩更懂得体贴关心老人。这些事实说明,那种认为“女孩无用”、妇女“没出息”的看法,是错误的。如果女婴、幼儿的生命受不到应有的保护,若干年以后,我们后代的婚姻就会发生问题。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婚姻法》和《刑法》都对保护妇女、儿童作了相应的规定。遗弃残害女婴、幼儿,歧视、虐待生女婴的产妇,应受到批评、谴责,情节严重的,要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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