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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评论员 1983-02-24 00:00

进一步搞活管好城乡集市

第2版()
专栏:

进一步搞活管好城乡集市
本报评论员
近年来,城乡集市贸易迅速恢复和发展起来。目前全国约有集市4.4万多个,上市商品品种、数量不断增多,成交金额逐年增长,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经济政策的完善和商业体制的改革,城乡集市贸易正经历着深刻的变化,开始由以自给、半自给经济为基础的农民互通有无、调剂余缺的农贸市场,变为沟通城乡物资交流的综合性的商品交换市场,对促进农村商品生产和调节城乡商品供应市场,发挥着日益显著的辅助作用。
长期以来,我们对城乡集市贸易缺乏统一的管理办法。由于政出多门,形成地区之间互相分割,互相封锁,造成流通不畅。国家现有的一些政策规定,其中有的已经与当前的经济形势不相适应。这种状况不改变,必将成为商品生产发展的严重障碍。国务院关于《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的发布,为搞好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制定了依据。各地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这个《办法》。
“活而不乱、管而不死”,是贯彻执行《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的原则。要真正做到“活而不乱、管而不死”,重要的是把“活”放在首位。只有把集市搞“活”,才能促进商品生产的发展。过去把“管”放在第一位,结果把市场管死了,这显然是错误的做法。市场管理工作的目的,同样是为了促进商品生产的发展,使市场更加活跃。市场活了,就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而管理和监督绝对不是横加干涉,以至把市场搞“死”。
管理集市,一定要保护在政策许可范围内的短途与长途贩运活动,要打破地区之间的封锁。过去那种层层设卡、画地为牢,害怕商品“外流”的做法是不对的。要保护正当的经营活动,对个体商贩,要在货源供应上、经营场地上给以适当安排,在政治上应当与国营、集体商业一视同仁。对参加集市贸易的经营者,除了按照规定由有关部门征税、收取市场管理费(即交易费)和防疫、检疫费以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集市上乱收费。
《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中关于由交易双方协商议价的规定,是促进集市贸易活跃起来的重要措施。集市贸易是实现市场调节的重要渠道之一。市场调节就是由价值规律起调节作用。因此,要根据供求关系,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价格,以此调节生产和流通,调节供求关系。强行限价的做法,只会把集市搞死。这个问题也是很值得我们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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