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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04-25 00:00

什么是时效

第5版()
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

什么是时效
一个人犯罪之后,多年没有被发现,后来被发现了,司法机关还能不能对他追究刑事责任呢?我国《刑法》关于时效的规定,就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所谓时效,就是指追诉时效,它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法律所规定的一定期限,就不能再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追诉时效期限的长短,是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法定刑的轻重相适应的。社会危害性大、法定最高刑重的犯罪,追诉期限就长;相反,社会危害性小、法定最高刑轻的犯罪,追诉期限就短。根据这个原则,我国《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以上规定表明,我国追诉期限分为四级,最低为五年,最高为二十年。只有极个别犯罪分子,在超过二十年之后,才可对其进行追诉。
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犯罪分子采取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传等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属于上述情况的,任何时候都可以对他追诉。
关于追诉期限的计算方法,《刑法》第七十八条分别情况作了三种规定:(1)从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例如,今年1月1日甲杀死了乙,对甲的追诉期限就从1月1日起计算。(2)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例如,一个贪污犯连续多次侵吞自己经管的现金,对他的追诉期限,应从最后一次贪污之日起计算。(3)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新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例如,张三于1976年1月1日犯了故意伤害罪,对他的追诉期限为十年,应当到1985年12月31日为止。但是,他在1979年2月1日又犯了强奸罪,在这种情况下,故意伤害罪的追诉期限就应当从犯强奸罪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到1989年1月31日为止。这样,张三的故意伤害罪的追诉期限,实际上是十三年零一个月了。
有人可能会问,为什么要规定追诉时效呢?规定了追诉时效,不是便宜或放纵了犯罪分子吗?其实,我国《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其意义是很重大的。
(一)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我国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也不是报复主义,而是通过惩罚进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如果某些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未被追诉,经过相当一个时期,已经改过自新,变为无害于社会的人,这时,再对他进行追诉,就是不必要的了。相反,对这些人不再追诉,反而可以解除他们的精神负担,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二)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打击现行的犯罪活动。打击现行犯罪活动,是司法机关的首要任务。《刑法》规定了时效制度,司法机关就可以摆脱一部分时过境迁、难以查清的陈年老案的负担,集中力量及时侦查和审判现行案件,更好地发挥司法工作的作用。同时,有了追诉时效的规定,还会推动司法机关加强自己的工作,力争在追诉期限之内及时侦破处理案件。
(三)有利于人民内部的安定团结。在刑事案件中,有一部分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不当而发生的。这类犯罪一般危害较轻,经过相当时间没有提起刑事诉讼,可能被害人和犯罪人之间的矛盾已经得到解决。对这些犯罪的追诉期如果不加限制,就可能使人民内部某些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不断重翻旧账,使某些已经缓和了的相互关系又趋于紧张,不利于人民内部的安定团结。(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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