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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永清 1983-04-27 00:00

应当追究枉法渎职者的责任

第8版()
专栏:大家谈

应当追究枉法渎职者的责任
看到4月9日你报第五版“读者推荐”栏转载的《抚顺日报》关于抚顺市露天区执法机关审理刘福贵虐待、遗弃其妻子金淑美一案的报道,实在令人气愤!
刘福贵及其亲属在严重的封建思想支配下,虐待、遗弃生女孩的妻子金淑美,情节十分恶劣。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章182条,已构成情节恶劣的虐待家庭成员罪。而被害人曾经向露天区法院反映过,执法机关本应依法对刘福贵进行惩处。但是,在一些起码是同样重男轻女的执法者们的庇护下,刘福贵竟然逍遥法外。被害人金淑美只因生了女孩而遭虐待,在忍无可忍的极端气愤之下砸了自己家的门窗、揭了自家房顶上的瓦,竟被露天区的区委副书记和政法领导小组以及公、检、法的“三长”们定成了“打砸抢”罪,这实在是荒唐之极。试问:什么叫“打砸抢”?在金淑美与刘福贵尚未离婚,婚姻关系存续中,她是这个家庭的成员之一,难道把自己家里的东西砸了或拿走了,这就叫做“打砸抢”吗?作为这个区的公、检、法及政法领导小组的领导者们,难道连这点起码的法律知识甚至可以说是人之常情都不懂吗?
抚顺市露天区区委副书记宁喜春和这个区区委的政法领导小组,违反了新党章总纲中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这是党纪所不能容的。公、检、法的“三长”们,身为国家执法机关的代表,竟如此不顾法律和事实,说明他们已经丧失了作为执法机关代表的资格。特别是“检察院的某负责人”,竟否定了承办人员的正确意见,亲自写起诉书,亦属故意枉法。这个区的法院审判委员会不顾合议庭的无罪合议,屈从于政法领导小组的错误决定,当属严重的枉法渎职行为。对此,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8条关于司法工作人员“故意颠倒黑白的枉法裁判”的渎职罪的规定,追究这个区检察院某负责人和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这一案的处理向我们说明了什么呢?说明某些基层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太低;说明在某些基层党的领导干部头脑中,权大于法的问题远未解决,他们自己不懂法,却可以凭借手中的权随便干涉依法办事。这种情况如不解决,再好的法律,在他们那里也是行不通的。
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 肖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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